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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lite12 (蕭邦練習曲Op10-3￾ )》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高市議長賄選案 : 時間: Sat Aug 2 23:17:10 2003 : : ※ 引述《hsuans (你今天TSAO了嗎?)》之銘言: : :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 我沒有認真想過的想法: 處罰買票 在今天的台灣社會(特別是都會區) 與其說是為了維護 : 選舉的公平性 會不會不如說是為了維持所謂"公民社會"中 認定某些事物(除了民主參與 : 權 還有宗教 生命 等)不得換取對價的想像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 From: 61.216.174.157 : ※ 編輯: eslite12 來自: 61.216.174.157 (08/02 23:22) : → Brahman:這個想像並不適當嗎?社會契約不也是想像? 推 81.131.105.219 08/03 ^^^^^^^^^ : → Brahman:其實很像器官市場,社會一般咸認為器官是ꐠ 推 81.131.105.219 08/03 : → Brahman:是不得買賣的 推 81.131.105.219 08/03 我並沒有非價這個想像吧^^" 只是 這還是一個想像吧 像你說的社約論還有器官買賣也是 "想像"不會是沒有意義 而是 可能與事實不符 對沒有政治意識的人 把選票在E-bay賣給唐先生其實對他/她自身沒有任 何影響 而且也確實可行 唯一的問題僅在違背了社會的預設 可是預設又如何? 不得買賣器官 還是會有人買賣器官啊 民事法不認為詐婚包括在詐欺中 可是詐婚做為得到財貨的方式也依舊存在(事實上 也只是因為基督教道德的認定使婚姻非 對價化) 我的想法是 這都只是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價值認定的問題 就像對孫文而言 鐵道與其說是 國庫行政 不如說是給付行政 可是今天台鐵卻要公司化了 一樣的道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174.152 ※ 編輯: eslite12 來自: 61.216.174.152 (08/03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