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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寶寶喔)》之銘言: : 民刑法的區別, : 其實應該注意到刑法是廣義的公法之一, 刑法是廣義的私法。德國才會說刑法是公法。 : 罪刑法定只是法律保留的加強版,也是在公法學尚未成形時法律保留的原始樣態, : 這是因為刑罰已經是國家對人民基本權所能施加的最嚴厲形式, : 因此也最早被注意到的緣故。 罪刑法定是身分制社會中平民與貴族鬥爭之後的產物。即使沒有國家概 念其實也可以形成的。 : 類推適用這種東西,是在德國法學方法論的脈絡下被發揚光大的, 可以說他們把這個事情變成一個論題。但其實討論比較多的是fiction 的問題。類推跟fiction(假定暫時不翻譯的話),台灣的通說簡單地認為 是fiction的對象是「明知與事實不符」。但其實類推也有一樣的特徵。類 推的對象,在沒有操作類推的思考之前,也是與一個語詞的意義或者一個事 物的概念不符的。 fiction的問題其實可以上溯到唯名論與唯實論的爭議。這個爭議可以 很好地解說古典的形上學對這個問題的兩種主要對立看法。 其他複雜的暫且不說。總之「刑法上說的類推適用禁止並未真正被貫 徹也不可能被貫徹」這個看法至少在Arthur Kaufmann那篇被中譯的文章中 解釋得相當清楚。Kaufmann從規範的解釋跟對事物性質的設定無法分開這 個基礎出發,把具體對象的歸類都看作是透過「事物之本質」的把握,而 種把握被稱之為類推。 至於類推為什麼在民法的領域好像比較常利用,在刑法裡面幾乎沒有 ,其實可以說應該是類推呈現的形態不同。民法領域裡面的類推其實也不 特別多,很難真的舉出幾個特別好的例子。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3.8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