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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頭部共鳴￾ﳿ︠ )》之銘言: : ※ 引述《Androgyne (Things money can't bu)》之銘言: : : 可以說他們把這個事情變成一個論題。但其實討論比較多的是fiction : : 的問題。類推跟fiction(假定暫時不翻譯的話),台灣的通說簡單地認為 : : 是fiction的對象是「明知與事實不符」。但其實類推也有一樣的特徵。類 : 請問是「擬制」嗎? : 如果你能在fiction這個概念或議題上提供更多的指導或資訊, : 可能可以幫助我更確切的理解你下面四行所表達的意思。 : 謝謝... 我之所以不翻譯fiction為擬制,是因為fiction本身就是很多義的字 眼,其實怎麼翻都只看到一面。fiction也可以是想像、虛擬等等。 打個比方說,經緯度是一個fiction,但是經緯度是不是「現實」、 「實體」或「實在」?根號二也是一個fiction,根號二是不是現實?如 果不專門討論法律的層面,以能否感知或能否經驗作為二分的標準,很容 易可以說這個是fiction或那個是fiction。但像是法律跟所謂法律事實這 種兩個都不是可經驗、可感知的東西,要怎麼去劃分何者是fiction,何 者不是fiction,就有點棘手。 : : 其他複雜的暫且不說。總之「刑法上說的類推適用禁止並未真正被貫 : : 徹也不可能被貫徹」這個看法至少在Arthur Kaufmann那篇被中譯的文章中 : : 解釋得相當清楚。Kaufmann從規範的解釋跟對事物性質的設定無法分開這 : : 個基礎出發,把具體對象的歸類都看作是透過「事物之本質」的把握,而 : : 種把握被稱之為類推。 : Kaufmann曾提到傳統的學說通常是在遇到"法律漏洞"時才發現需要類推, : 也就是說,這只是一種填補法律漏洞的技術, : 但是他的文章裡(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誤的話)是認為, : 類推的思維方式實際上是充斥在推論法律的活動中, : 我的疑問是,請問您下面三行的陳述是基於哪一種意義的"類推"? : 謝謝.... : : 至於類推為什麼在民法的領域好像比較常利用,在刑法裡面幾乎沒有 : : ,其實可以說應該是類推呈現的形態不同。民法領域裡面的類推其實也不 : : 特別多,很難真的舉出幾個特別好的例子。 Kaufmann講的類推跟Savigny為代表之法學方法論講的類推其實是不 同層次的東西。Kaufmann從哲學的立場並沒有特別提出這一點。但是從思 想系譜的角度來說是應該分開的。 我指的是原作者想問的所謂類推適用這個操作。這裡說的類推適用應 該被界定為是指所謂填補漏洞或說法之續造的這種類推。Kaufmann要講的 類推,我感覺比較是在一種以存有論的型態呈現之詮釋學的基礎上講的類 推。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3.8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