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問題] 類推適用
時間Tue Aug 5 07:57:02 2003
※ 引述《natuerlich (語罷暮天鐘)》之銘言:
: ※ 引述《Androgyne (Things money can't bu)》之銘言:
: : 其實在國王的型態出現之前就已經有了罪刑法定這個東西。至於封建
: : 制底下的各種領地處罰權則是比較後來的東西。不過要說沒有罪刑法定也
: : 是可以,因為從古典時期開始就一直有一些神意裁判、擲筊拚輸贏這些事
: : 情。
: 這可能要分得再細一點,罪刑法定作為一種實存與一種誡命,這應該是不同
: 層次的問題,前面到這裏的討論脈絡應該指的是罪刑法定作為一種刑罰發動
: 的誡命問題,如果談到的是一種實際的狀況,那麼漢摩拉比法典裏面就已經
: 有了以牙還牙的罪刑法定。
我想這又回到了老問題:罪刑法定意味著什麼?
就像一堆人在吵傳統中國到底有沒有罪刑法定,
但是我們常常不知道他們講的罪刑法定到底是什麼鬼東西。
罪刑法定作為一個目前還活著的制度,
其制度的核心內涵是一直在被討論、詮釋當中的,
也不斷的在變化,作為一個歷史相對論者,
我會認為直接使用這種概念去談過去的制度是極容易引發誤導的,
不同時代的不同制度可能隱藏著極不相同的內涵,
例如,只看到表面上鑄刑鼎就說這是中國成文法的開始,
我想也是對成文法的意義不加思索的講法,
成文法的意義並不只是把規範寫出來甚至公布,
更重要的是這套規範是如何運作的,寫出來的東西得到多大程度的貫徹,
這些東西通通都不討論,(一個原因也是沒有辦法討論,年代太久了)
就說我們以前好進步好棒,這似乎不是做學問的方法。
我的意思是,即使是討論實際的狀況,
要把那些東西稱為罪刑法定可能還是得再三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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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ray thee, my good son, to be a father to my people.
Confort the poor, protect and shelter the weak,
and put right the things that are wrong.
-King Alfred the Gr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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