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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uerlich (語罷暮天鐘)》之銘言: : 我想了半天,還是不知道事實要怎麼類推?除非說對於事實的認識基點下,不同 : 的事實可以作相同的理解,然後在同一規範的前提下,不透過任何類推的作用, : 直接將該事實解釋為一個合乎規範繫屬範圍的事實。 : 可是,這不就是等同於規範的類推嗎? 因為我沒有聽過前述黃老師的課或讀過前述"日本學者"的東西, 我猜想,(提供一個標靶...我想這樣我可以學得更多) 這裡的分別應該是說,在大前提和小前提所做的類推。 因為待審事實a找不到可用的規定(理想中應該有法律規定A來規定) 1.我們可以,找出跟a很像的事實b,然後用規定B來處理a 2.也可以找出跟A很像的,但的確存在的規定C,用C來處理a.. 在1.的情況,如果有人問說,a真的不是b嗎?... 如果時空環境改變,我們發現a其實b的一種,這將只是適用法律的問題。 在2.的情況,如果有人說,A其實是用不同的文字講了與C一樣的東西, 那這就變成解釋的問題...A就是C或著A是C的一種。 A和C的差異,a和b的差異,講到最後其實都是評價的問題。 甚至,大前提裡的概念與小前提裡的概念畢竟都是概念, 不管是具體的事實還是抽象的規範,我們都要把它變成概念才能思考, 所謂事實與規範差別,能夠用語言說出來的, 恐怕只是在每個案件中概念涵蓋範圍的大小差異的比較而已。 問題在於我們什麼時候,憑什麼觀點認為兩個東西或兩個陳述相像或不相像, 我們其實可以不斷舉出橘子和蘋果不同點,也可以不斷的舉出他們的相同點, 但最後要吃橘子還是蘋果選擇因人而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8.110.204 ※ 編輯: ahyang 來自: 61.228.110.204 (08/06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