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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uerlich (語罷暮天鐘)》之銘言: : 論證理論的context下,很難再用其他原則駁倒這個最佳化的誡命,但是如 : 果把Foucault那種微視觀點的權力分析拉進來的話,就可以很清楚地發現, : 表面上不排除最後手段誡命的刑法,其實仍然不免是國權作用的縮影而已, : 罪刑法定談得太多就會使得解釋學被國權化,對於台灣刑法學從罪刑法定開 : 始分析的策略,我以為是沒有理解到這種隱含權力意義的層次。 : 因此,對於整個刑法體系真正有意義的,毋寧說在於最後手段的這個原則, : 如果不對於最後手段的這個觀點進行深入研討的話,空談著罪刑法定是沒有 : 任何意義的,台灣的刑法學現在這面臨著相同的問題,以權威性著作的林山 : 田老師教科書來說,最後手段之觀點放置的地方不是刑法的基礎原則,而是 : 在成立犯罪的實質要件之最後一個,放在開宗明義第一章的反而是沒什麼作 : 用卻被誇大其實的罪刑法定。 : 當然這種論點會受到一樣的批判就是,談這麼多最後手段,權力的企圖還是 : 會在其中蕩漾著。 我的疑惑在於, 從權力的角度出發, 無論談罪刑法定,或是最後手段, 都會在實然的層面解消了規範上應然宣稱的真實性, 因為權力無所不在的這件事情被揭露了,我們都知道了, 那,又如何呢? Foucault的東西給我的感覺是很有破壞性, 能夠銳利的解析一些東西, 但是我懷疑到底接下來要怎麼論述下去, 又要怎麼生活下去…… 當然,我們不能否定權力的存在, 也只能接受並去進行我們認為合理的權力操作, 然而這樣並沒有解決問題:何為合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1.97 ※ 編輯: Alfred 來自: 140.112.151.97 (08/06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