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egalThe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 引述《Alfred (Keine Ahnung)》之銘言: : : 你有沒有發現, : : 你在計算之前必須先做許多假設? : : 而這些假設究竟正不正確,我們無法確知。 : 我不用「發現」我先做了許多假設, : 我本來就認識到凡是理論皆有假設,法理學不外是如此。 : 重點是這樣的假設是否正確吧。 : 買票是否損傷社會利益,請問世界各國法律有無不禁止買票的例子? : 如果沒有,請問是為什麼呢? 呵呵,我本來就是說我們無法知道你的假設正不正確啊。 買票被禁止,和買票損害社會利益是兩回事吧, 照這樣的邏輯,那經濟分析也不必再談了, 因為被禁止的都已經是損害社會利益的…… 世界各國如何,我不知道,不知道你知不知道, 講一下讓我們見識見識……XD (順便說一下,是不是禁止買票的都有規定不可以判緩刑?) 再說,假設也不只這一項,買票被抓就會減少社會利益的減損? 這一次的票都已經買了,已經減少的社會利益如何再增加回來? 買票造成的社會利益損害和抓人的社會利益增加是相同性質的嗎? 可以互相加減嗎?就算可以,我們如何知道那一個比較大? 像這樣的問題還可以繼續追問下去,在計算的每個步驟中都會有這些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代數或方程式看起來很對,但是仔細想會發現它們往往過於簡化。 : : 買票行為究竟是不是減少社會利益? : : 尤其這是議長選舉,不是一般的選舉, : : 買賣票的增減不一定會互相影響, : : 你有沒有發現會被抓的都是議會內部的議長選舉, : : 一般普選的時候幾乎不太可能被抓? : 普選和議長選舉的確不同。 : 一般普選是候選人來買我的票,不代表他也會被錢買通。 : 但議長選舉一旦議員可以待價而沽,被錢買通,因而改變其代議行為, : 而這個行為並非可以視作選民先前所託付者。 真的是這樣嗎? 議長選舉其實不太涉及議員及其選民之間的利益結盟關係, 會涉及的只有議會中的人際關係以及黨派之分而已, 就這個議題而論,其實對選民來說誰當議長差別並不太大。 這和其他的議題不一樣吧? 當其他更涉及選民的議題出現時,議員們可以待價而沽的程度會是相同的嗎? 地區性的利益團體(也就是樁腳派系)並不是擺好玩的。 況且,一個會認為選民的票可以用買的人, 會認為自己的票就是不可以賣的,這也很奇怪吧? 不過,這和我本來講的已經不是同一件事了。 : : 議長選舉賄選早就是公開的秘密,幾乎屆屆都會辦一些, : : 上次幾乎全省開辦,也有判刑的,亦不見對之後有什麼影響, : : 只要結構性的因素仍然存在,這件事情就不會消失。 : 司法制度就是結構性因素之一啊。 我們的結構講的不一樣。 : : 又,破案後這一次買票行為對社會的損害是減少的嗎? : : 如依你所言,最主要的損害是來自信賴感的減損, : : 那麼不要斗出來就不會有這個損害, : : 破案後確知他們真的有做,才是損害的來源…… : : 這豈不吊詭? : 如果真的做的神不知鬼不覺,而且永遠神不知鬼不覺, : 恐怕還真沒有這一部份的損害。 : 我再舉偽幣的例子,如果外星人從天上丟下一堆假鈔, : 假鈔像到地球人永遠不知道,那麼恐怕不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 : 問題是總是有人知道,只不過知道的人不一定是執法人員。 : 執法人員知道也不一定會去查。 沒有破案,其他人只能懷疑,不能確定, 至少在制度上是這樣。當然,買賣的人不算。 不過更關鍵的問題在於破案到底怎麼把社會利益填補回來? 信賴感會回復嗎?是對誰的信賴? : : 當然,你的重點在於我們好像無法跟他們「解約」, : : 但是人民的罷免權俱在,解不解約只是人民要不要發動而已, : : 要靠法院判刑去解約,這不是現行的制度, : : 如果人民真的想要如此,何不修法以決? : 目前人民還是要透過代議士去修法不是嗎? 我不知道你的回應意思是什麼, 我的意思是,解約這件事情在現行制度下並不是靠法院判決進行的, 而是靠人民的罷免。人民如果真的看不爽,還有更積極的事情可做。 並不是法院判緩刑,我們就只能讓他們繼續當下去。 當然,許多「法律經濟分析」並不認為制度的精神有什麼重要的, 但是我會認為,跳過制度的精神去幫制度決定應該怎麼執行, 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制度的精神會牽涉到各個制度間的有機連結, 如果只切一個部分來看,然後進行好像很科學的本益分析, 往往會掛一漏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6.32.143 ※ 編輯: Alfred 來自: 218.166.32.143 (08/07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