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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pi (歌唱祖國)》之銘言: : 比如說刑306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立法若改為侵入他人住宅者,在實務上會有不同嗎? : 如果沒有,則無故之包攝在何 : 若有,則是阻卻要件要素或為阻卻違法要件 : 其如何斷之? : 若為後者 : 則難謂無有阻卻法理之適用 : 則其規則目的為何 : 若非後者 : 則其包攝內函為何 : 請各位大德不吝教授小弟 感激不盡 刑法306條中的「無故」應該是廢話吧 它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因為殺人罪按理來說也應該規定為 無故殺人者.... 不過306的"無故"也不是這麼多此一舉啦 因為從經驗上來看 像殺人 或傷害的情形 100件中大概有超過80件是無故殺人 或無故傷害的情形 所以在規定時 沒有必要再規定無故兩字 否則會覺得立法者有點笨笨的 至於在侵入(進入)他人住宅的情形 可能有大多數的情形都是你請別人來你家 如果我們條文規定 進入住宅者 處.... 這樣規定好像蠻怪的 所以立法者就在侵入(進入)住宅前面再加"無故"兩個字 其實就算條文沒有"無故"兩字 在審查違法性時 也會考量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因此"非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之行為(ex.別人邀你去他家玩) 也不會該當刑法306條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112
ikehunting:我想可以往開放性構成要件思考 推 203.68.107.253 09/01
※ 編輯: kinddog 來自: 140.112.214.112 (09/02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