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jc (好樣兒的...)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討論] 刑罰法中<無故>之要件
時間Mon Sep 8 10:22:08 2003
※ 引述《kinddog (發呆..)》之銘言:
: 刑法306條中的「無故」應該是廢話吧
: 它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 因為殺人罪按理來說也應該規定為 無故殺人者....
: 不過306的"無故"也不是這麼多此一舉啦
: 因為從經驗上來看
: 像殺人 或傷害的情形
: 100件中大概有超過80件是無故殺人 或無故傷害的情形
: 所以在規定時 沒有必要再規定無故兩字 否則會覺得立法者有點笨笨的
: 至於在侵入(進入)他人住宅的情形
: 可能有大多數的情形都是你請別人來你家
: 如果我們條文規定 進入住宅者 處.... 這樣規定好像蠻怪的
: 所以立法者就在侵入(進入)住宅前面再加"無故"兩個字
: 其實就算條文沒有"無故"兩字
: 在審查違法性時 也會考量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 因此"非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之行為(ex.別人邀你去他家玩) 也不會該當刑法306條
: ^_^
大體上我同意上面這位板友的見解
但是我有幾點想補充 如果講得不對請大家不吝指教^^"
法條中的"無故"字眼應該是為區別各罪名之原則與例外而加的
會依不同罪名而有異! (如上述二例之差異)
以殺人罪為例 社會經驗法則普遍認為 殺人是一種不好的應受懲罰的行為
所以我們不去區分是否有因或無故 而一概以負面的價值去認定
直到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出現 才推翻了原本的認定
明白點講 就是原則上殺人是負面的 該受規範之繩墨
所以不區分故意與否 只看有無阻卻之事由
否則法警執行死刑也有殺人故意 為何不罰
可見殺人罪重視者並非有因或無故
無故意者就成立過失犯 有故意者則視其故意判斷是否阻卻或減免罪責
故法條中不必再贅述"無故"二字
再者 登門拜訪在現代社會實屬稀鬆平常 原則上應無負面評價之餘
唯於特殊情形(未受邀即擅闖他們住宅)始繩之以刑責
故在進入他人住居的情況 原則上不罰
僅行為人主客關要件都該當時(有意+無原因侵入)方成立犯罪
本罪既非處罰過失犯 本自為故意犯之性質
如上所述 原則上我們推定進入他們住宅可能是受邀而為
又若無侵害法益之故意則因過失進入他人住宅而侵害者 實屬微乎其微
進而排除本罪過失犯的處罰
事實上本罪真正的問題核心應該在於"侵入"二字的定義上!
倘若將侵入解釋為進入 則無故非但不是贅述 相反還是必要的立法
(用以區別故意犯和過失犯 並限制處罰範圍為故意犯)
倘若將侵入解釋為無原因而私自進入
則原因之有無與是否成罪間的關係早在"侵入"二字的定義上明顯可見
法條中另定"無故"二字實屬贅文
以上是我的拙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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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個中年級學生 答得不好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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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滿二十歲成年,但是要活到幾歲,才能學會瀟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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