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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ddog (發呆..)》之銘言: : 刑法306條中的「無故」應該是廢話吧 : 它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 因為殺人罪按理來說也應該規定為 無故殺人者.... : 不過306的"無故"也不是這麼多此一舉啦 : 因為從經驗上來看 : 像殺人 或傷害的情形 : 100件中大概有超過80件是無故殺人 或無故傷害的情形 : 所以在規定時 沒有必要再規定無故兩字 否則會覺得立法者有點笨笨的 : 至於在侵入(進入)他人住宅的情形 : 可能有大多數的情形都是你請別人來你家 : 如果我們條文規定 進入住宅者 處.... 這樣規定好像蠻怪的 : 所以立法者就在侵入(進入)住宅前面再加"無故"兩個字 : 其實就算條文沒有"無故"兩字 : 在審查違法性時 也會考量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 因此"非無故進入他人住宅"之行為(ex.別人邀你去他家玩) 也不會該當刑法306條 : ^_^ 大體上我同意上面這位板友的見解 但是我有幾點想補充 如果講得不對請大家不吝指教^^" 法條中的"無故"字眼應該是為區別各罪名之原則與例外而加的 會依不同罪名而有異! (如上述二例之差異) 以殺人罪為例 社會經驗法則普遍認為 殺人是一種不好的應受懲罰的行為 所以我們不去區分是否有因或無故 而一概以負面的價值去認定 直到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出現 才推翻了原本的認定 明白點講 就是原則上殺人是負面的 該受規範之繩墨 所以不區分故意與否 只看有無阻卻之事由 否則法警執行死刑也有殺人故意 為何不罰 可見殺人罪重視者並非有因或無故 無故意者就成立過失犯 有故意者則視其故意判斷是否阻卻或減免罪責 故法條中不必再贅述"無故"二字 再者 登門拜訪在現代社會實屬稀鬆平常 原則上應無負面評價之餘 唯於特殊情形(未受邀即擅闖他們住宅)始繩之以刑責 故在進入他人住居的情況 原則上不罰 僅行為人主客關要件都該當時(有意+無原因侵入)方成立犯罪 本罪既非處罰過失犯 本自為故意犯之性質 如上所述 原則上我們推定進入他們住宅可能是受邀而為 又若無侵害法益之故意則因過失進入他人住宅而侵害者 實屬微乎其微 進而排除本罪過失犯的處罰 事實上本罪真正的問題核心應該在於"侵入"二字的定義上! 倘若將侵入解釋為進入 則無故非但不是贅述 相反還是必要的立法 (用以區別故意犯和過失犯 並限制處罰範圍為故意犯) 倘若將侵入解釋為無原因而私自進入 則原因之有無與是否成罪間的關係早在"侵入"二字的定義上明顯可見 法條中另定"無故"二字實屬贅文 以上是我的拙見啦^^ -- 我只是個中年級學生 答得不好請見諒 -- 人的一生,滿二十歲成年,但是要活到幾歲,才能學會瀟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4.10.233
ikehunting:我的拙見是部分條文不是贅文 有所意義 推 218.164.35.142 09/08
didadi:你的簽名檔 18歲就可以很瀟灑的被槍斃了 推 203.203.237.4 09/17
blowsnow:正確的說法是取得被槍斃的資格 推 140.112.6.129 09/22
wolf0202:二三樓嗆很大嗆不用錢 08/20 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