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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adland (證據排除原則)》之銘言: : ※ 引述《fatty2 (12)》之銘言: : : 請問一下,如果甲和乙是仇人 : : 乙有一傳家寶物A , 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 而甲為了殺乙就去偷A物 , 乙果真自殺身亡. : : 試問甲該當何罪 : 甲可能觸犯刑法271第一項普通殺人罪 : 一、就客觀不法而論 : 甲有一偷a物之行為 : 客觀上有乙死亡之結果 : 且根據條件因果關係理論 : 甲偷a物之行為與乙之死亡有因果關係 : 且案例中甲客觀上無任何阻卻違法之事由 : 因此 : 甲偷a物之行為該當於刑法271普通殺人罪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 二、就主觀不法而論 : 甲對偷a物之行為有認識 : 對客觀上乙之死亡有認識 : 且對於偷a物與乙之死亡有因果關係也有認識 : 且案例中甲主觀上無任何阻卻違法之事由 : 因此 : 甲偷a物之行為該當於刑法271普通殺人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 三、就有責性而論 : 甲之行為具備有責性 : 四、根據以上論述甲之行為構成刑法271第一項之普通殺人罪 多謝指教,但是個人對客觀歸責的部分想不太通 1.創照法不容許的風險 : 偷東西會造成一個人死亡的風險? 2.風險"正常"實現 : 如何想像偷一個東西會"正常"導致人死亡? 3.在構成要件效力內 : 殺人罪保護的應該是禁止行為人任意侵害他人生命法益, 但上例中乙是"自殺"身亡,是否不在271條構成要件效力內? 是不是我學的有些錯誤? 請大家幫我回答一下. -- 먠 如果愛情是大學的必修學分 那我現在可不可以加退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8.18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