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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ddog (在房間上網 喔丫)》之銘言: : ※ 引述《fatty2 (12)》之銘言: : : 多謝指教,但是個人對客觀歸責的部分想不太通: : 1.創造法不容許的風險 : 偷東西會造成一個人死亡的風險? : 要看情況 : 一般的情形是不會 : 但在這個個案應該就會 : : 2.風險"正常"實現 : 如何想像偷一個東西會"正常"導致人死亡? : 不容易想像 : : 3.在構成要件效力內 : 殺人罪保護的應該是禁止行為人任意侵害他人生命法益, : : 但上例中乙是"自殺"身亡,是否不在271條構成要件效力內? : 也是啦 : 不過在這個案子中 : 甲的確支配了乙的死亡 : : 是不是我學的有些錯誤? 請大家幫我回答一下. : 不會阿 : 你學的很"正統" : 林山田刑法通論(我書架上的是6版 現在好像已經出到8版了)就是這樣寫的 : 客觀歸責理論是因為有人認為採條件因果關係不妥 : 所以除了滿足條件因果關係外 還要再具備客觀歸責 才可能構成犯罪 : 不過 : 也有學者(ex.黃榮堅)認為不需要"客觀歸責"這個概念 : 而且還蠻有道理的 喔喔 那依照黃老師的結構如何解上題? 是照headland兄寫的一樣嗎? -- 먠 如果愛情是大學的必修學分 那我現在可不可以加退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0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