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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nddog (在房間上網 喔丫)》之銘言: : 不會阿 : 你學的很"正統" : 林山田刑法通論(我書架上的是6版 現在好像已經出到8版了)就是這樣寫的 : 客觀歸責理論是因為有人認為採條件因果關係不妥 : 所以除了滿足條件因果關係外 還要再具備客觀歸責 才可能構成犯罪 : 不過 : 也有學者(ex.黃榮堅)認為不需要"客觀歸責"這個概念 : 而且還蠻有道理的 黃師的確認為不需要客觀歸責的概念 但不要忘了 他還有提出容許風險來控制條件理論的擴散 否則無法將製刀行為排除在殺人行為之外 尤其是黃師採意欲無用論的前提下 容許風險的檢驗是非常重要的 拿容許風險來看原作者提的問題 我覺得甲不成立殺人罪既遂 也不成立殺人罪未遂 舉例說明 A女與B男是男女朋友 B男欲分手 A女說:妳跟我分手我就跳樓 B男還是分了 A女真的跳了 請問B男要成立殺人罪既遂嗎 ? 當然 這裡還是牽涉到意欲有無用論的爭議 可是基本上相同的爭點是 容許風險的問題 也就是一個人的分手造成另外一個人自殺的可能性 屬不屬於容許風險 如果屬的話 那既使分手人認識到了被分手人的自殺意圖 還是決定分手 這也屬法所容許的風險 當然就不具客觀不法 而是否具主觀不法 就要看是採意欲有用論還是意欲無用論了 前者,那就無罪 後者,那就殺人未遂 我支持前者 因為我認為欠缺意欲的認識 不足以在利益衡平上超越自主決定權而加以非難 但不管如何 就算是用黃師的理論與二階來操作原題 愚見以為也得不出殺人既遂的結果 -- 刑事辯護律師的天職 就是陪審團宣判的那一剎那 能直視當事人的眼睛毫無愧疚 ~ Alan M. Dershowit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53.222 ※ 編輯: jasoncslee 來自: 210.85.53.222 (09/27 13:18) ※ 編輯: jasoncslee 來自: 210.85.53.222 (09/27 14:26) ※ 編輯: jasoncslee 來自: 210.85.53.222 (09/27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