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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依這個邏輯,那麼所有像是打小鬼或想以念力殺人這些於主觀上有確信的 :   行為都要論以殺人的不能未遂,全部抓去關! 是的 不能犯也是未遂犯的一種 只是因為風險極低(或不具風險)所以減輕其刑 至於會不會"被抓去關" 這是個案問題 我不知道 : 把過失犯視為不作為犯再加以思考,是偏重主觀犯罪結構的理論容易產生 :   的思考模式,而這個思考模式根本是在繞圈子,因為所謂過失犯的危險前行為 :   根本上來說就是過失犯的實行行為,或換句話說,把過失行為視為過失的危險 :   前行為根本是毫無意義且會誤導的想法。不過我們可以注意的是,為什麼這樣 :   的想法會產生,它的理由在於,把主觀上未盡注意義務一事視同不作為犯的不 ~~~~~~~~~~~~~~~~~~~~~~~~~~~~~~~~~~~~~~~~ :   作為,從而導出客觀上的危險行為成為不作為犯的犯險前行為,但這根本是將 ~~~~~~~~~~~~~~~~~~~~~~~~~~~~~~~~~~~~~~~~~~~~~~~~~~~~~~~~~~~~~~~~~~~~ :   主客觀混淆以及構成要件與責任倒置的失敗產物。而黃榮堅的想法,就我猜測 ~~~~~~~~~~~~~~~~~~~~~~~~~~~~~~~~~~~~~~~~~~ :   ,應該也是將過失犯的過失行為視為故意犯的故意行為,亦同故意犯與過失犯 :   的犯罪結構同一,而非是指過失行為屬過失犯的危險前行為。至於下面板友所 :   舉例子,也僅僅是與一般使用客觀歸責理論判斷故意犯相同的流程。 我說過這是一種偏頗的理論 但 就算用不作為犯來理解過失犯 主客觀也並沒有任何混淆 主觀只是客觀的認識(+意欲?) 您上述標線部分可能才將主客觀混淆了 因為 "未盡義務"其實是指客觀,不是主觀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已經認知到自己未盡注意義務,其實已經是故意了) 所以並不會發生您所謂主客觀混淆的問題 深論之 愚見以為問題的關鍵點其實在於 到底過失犯的不法何在? 這也是為什麼有人用不作為犯的概念來詮釋過失犯 因為不作為犯中的不為防果行為 就如同過失犯中的不盡注意義務 所以嘗試用危險前行為的概念同時掌握其防果義務及注意義務 假如這個連結可以被建立 那不作為犯的主客觀不會混淆的話 在過失犯也一樣不會混淆 : 對於以上判斷,我只能說,客觀歸責理論果然是個大雜燴,容許風險裏既 :   有主觀判斷也有客觀判斷,而迴避可能性這原屬於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也混到 :   容許風險裏。 主客觀不法要分開判斷 不代表兩者存在上也是分開獨立的 黃師也說過 容許風險並不是客觀歸責理論的專利 甚至應該反過來說 客觀歸責理論只是以容許風險概念為核心而作了過多不必要的包裝 愚見以為 風險永遠存在於客觀 所以容許風險並不會判斷到主觀 這就是為什麼砂糖殺人還是應該評價為殺人未遂的道理 至於迴避可能性 我不瞭解為什麼是因果關係要處理的問題 或是說我不瞭解的是 您所說的迴避可能性是指"行為人的他行為可能性"? 還是指"行為人此次行為發生他結果的可能性"? 抑或指"同類行為再次出現時發生他結果的可能性"? 不明之處煩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53.222 ※ 編輯: jasoncslee 來自: 210.85.53.222 (09/29 01:28) ※ 編輯: jasoncslee 來自: 210.85.53.222 (09/29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