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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ﳿ)》之銘言: :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首先,如果我再換另一種說法的話,我會認為結果迴避義務的判斷 : :   對象已經被消化到因果關係的相當性判斷之中,但並非相當性判斷裏有 : :   結果迴避義務的要求。舉個例子,譬如不超速這件事情,僅是在判斷因 : :   果流程是否相當時所考慮的一個因素,而有沒有超速與過失成立與否無 : :   關。 : 可能還是沒有很清楚,迴避義務是一種當為誡命,迴避義務違反是一項 : 事實,構成要件中重要的是某一項事實是否與法益的侵害間具有一般客 : 觀第三人足認應予處罰的危險性,但是這與有沒有迴避義務無關,因此 : ,超速是事實,應不應超速是誡命,這兩件事本來就不一樣。 我之所以說消化,是為了解釋為什麼傳統過失犯理論在注意義務裏不包   涵結果迴避義務,因為在理論結構上的這個部分功能,事實上被轉化至相當   性的判斷之中。換句話說,原來結果迴避義務在處理的對象,在客觀主義裏   頭是交由相當性的判斷處理。 : : 就此,過失成立與否的根本在於責任階段的預見可能性的判斷上, : :   這裏我的確在之前的論述上使用非常含糊的字眼,按我的理解,在此一 : :   判斷上,客觀主義所確定下來的判斷對象是依行為時的具體情境,並以 : :   一般人的標準考慮是否會產生意思緊張,而行為人的標準考慮能否預見 : :   。換句話說,的確不是行為人的真實主觀內容,而是依規範期待而判斷 : :   所確認下來的內容。 : : 我發覺是我在結果迴避義務一詞使用上的任意造成整個來回論述的 : :   混淆。 : 此外,迴避義務與迴避可能性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真正不好解決的 : 應該是迴避可能性如何對抗構成要件化的宿命。 這點可以再多提一點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