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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lackb (我愛大家)》之銘言: : 那我就限縮一下問題好了(最主要的問題在這篇波文的後半段) : 如果就因果和經驗法則的解釋 : 我覺得是很說得通 : 我的意思是:一直以來我也是相信這樣的解釋 : 但是會有點疑慮的地方是歷史發展的流程 : 那時做一種切割而將客觀注意務等東西放入構成要件 : 那時候的確不是做這樣的思考 : 那這邊為什麼暫且不談,我是在想如果批評的人因為誤會而誤會 : 將所謂用經驗法則的解釋(不過的確也是如此) : 也把它稱作“客觀預見可能性”的時候 : 要怎麼去轉化它 : 構成要件是怎麼把這各東西轉化的? : 我看黃榮堅的書和李茂生的講義 : 黃不諱言條件是迴避可能的問題 : 李也曾經提到相當因果“不外”是一種客觀預見可能 : 但是我所認知的是,似乎直接稱做這種名辭是否會造成一種奇怪的錯覺? : 而且,我還是很想確定一下 : 所謂迴避可能是不是反扣回來條件的東西 : 否則,為什麼先提到迴避可能,才提到客觀預見 : (如果是採用這樣的名詞解釋之下) : 所以我在想,即使是客觀主義, : 好像也必須“利用”這個本來是客觀預見可能的東西 : 做成另外一個解釋。 其實用預見跟迴避的概念來掌握的時候,在理解上的確會造成   一項困難,也就是迴避按理來說必須以預見為前提。不過這個要求   其實不具必然性。它之所以為被視為必然,是因為我們認為預見跟   迴避是規範對行為人發出的要求,規範上必須先要求行為人能預見   ,而後才能要求行為人迴避,但這是對於行為人主觀上的要求。然   而,就客觀迴避可能性跟客觀預見可能性來說,這並不是規範對於   行為人發出的要求,而是規範對於行為進行的評價;就此,客觀迴   避可能的判斷在法邏輯上不必然以客觀預見可能的判斷為基礎。換   句話說,客觀預見可能性跟客觀迴避可能性雖然是類比於個人的預   見能力跟迴避可能,但事實上該判斷不是繫於行為人。  或許可以說,這是基於評價規範與決定規範性質的不同,評價   順序與要求順序不同,要求必須考慮到行為人迴避結果的順序,但   是評價則不必考慮行為人迴避結果的順序,而是著重在評價行為與   結果之關連的順序。就評價來說,有沒有條件(有無客觀迴避可能   性)則合理地先於相當性(客觀預見可能性)而為判斷。我們平常   會先設想一件事情有沒有可能會發生,才會去設想它的發生究竟是   否合理,這是評價的順序;可是當在我們在要求別人的時候,我們   會先考慮那個人是不是有能力預見事情發生,才會再考慮是不是有   能力迴避。(但是,如果把要求轉為對行為人主觀的評價的時候,   這兩者的順序似乎又不是不能倒置的) : 另外,黃在書上批評相當因果的時候, : 提到一個例子,說到全世界只有甲知道這裡的水裡面有危險的魚類 : 然後教乙去游泳,而乙死 : 黃於書上的批評似乎是在批評所謂的折衷說還是什麼說的相當因果 : 也就是用“一般人”作判斷的相當因果之下,判斷實行行為性 : 最後必須藉助行為人的主觀才能定罪的論調來立論自己只採條件的正當性 : 如果這邊就客觀事態看來 : 我的認知是“甲叫乙去危險的地方游泳” : 應該還是可以用這種直接科學的判斷來論斷實行行為性 : 所以仍然是可以用這種基礎作判斷 : 只是問題在於說 : 如果實行行為性做為一種相當因果的判斷 : 然後之後用經驗法則再做判斷是一種很好的做法 : (雖然我覺得經驗法則已經是一種隱藏的價值判斷 : 不過構成要件本身本來就已經是立法者的隱藏價值判斷) : 但是說再這裡用經驗法則來做一種解釋 : 畢竟沒有跳脫“在這裡必須判斷相當因果”這個窠臼 : 我的意思是,不管用怎麼樣的內容來詮釋“因果” : 我們的的確確是有走入歷史上把“客觀預見可能或者迴避可能”放入構成要件的定位 : 所以我在想,到底客觀主義把這個做客觀的解釋是理所當然的事 : 但是客觀主義在“採用”這樣的一個架構之下 : 這個架構本身還是把這些東東放在構成要件 : 只不過現在把它解釋成另外一種型態 : 鈉及使用了這個型態,這樣的架構採行到底合理不合理 : 或者說這樣的解釋(說是客觀預見可能或者是迴避可能的做法) : 到底合理不合理?(這邊就先不用說黃榮堅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