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egalThe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黃榮堅老師認為不須要論意欲,而只要依有無認識而分別故意過失。 :   理由約莫如下三點,一是意欲著重的是行為人的態度或動機,就此,比起 :   認識的內容又更加難以從外部推知。其二,行為人態度的好壞,其實應屬 :   道德上的非難,法律要求的是行為人不要殺人,但無法強迫行為人要作好 :   人,因此依態度好壞來分別論以故意過失之別,並不合理。其三,行為人 :   行為時,既然對於結果之發生有所預見,那麼在行為時必然已經將是否要 :   犯罪考慮進去,因此,只要作了,就是不違反本意。也因此,並無所謂有 :   認識過失的存在,或恰當地說,無此刑法概念存在之必要,以免徒增困擾 :   。 : 第三點應該再詳細點說明,行為的作成必然有許多的動機因素,儘管 :   行為人因為考慮其它動機而作成該行為,但是既然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有 :   所預見,最後仍必然考慮到是否讓結果發生的這個動機。換句話說,只要 :   行為人已經作成該行為,並且對結果有所預見(認識),就表示結果發生 :   並不違反其本意,就是故意。 但這個說法並不是完全正確,先針對第二點來觀察,所謂意欲著重的是   行為人態度的好壞,其實不然。的確,法律與道德必須策略地加以區分,但   在此意欲關涉的並非道德上的非難,而是規範上的非難。在責任階段,就規   範責任論來說,行為人之所以必須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是因為他違反   規範為他設定的反對動機(不要侵害法益),而規範對他表達的非難。所以   意欲關涉的便是,行為人是否因犯罪動機超越反對動機(違反決定規範),   而為行為。那麼在這裏必須區分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是行為人是否產生反   對動機,第二是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否超越其反對動機。 那麼,黃榮堅老師在第二層次的問題上是正確的,也就是,當行為人已   經產生反對動機的時候,行為人作成行為,就是不違反其本意(犯罪動機超   越反對動機)。但是他沒有考慮到第一層次的問題,也就是認識不必然會引   起反對動機,反對動機的引起尚必須考慮認識的概然性或可能性,而這牽涉   的是程度高低的問題。考慮認識結果發生可能程度的重點在於判斷,行為人   究竟將該認識事實當真或是否定該認識事實,而這會決定行為人是否產生反   對動機。反對動機是否存在重要的理由在於,決定規範是對於違反規範為其   設定之反對動機的行為人進行責任非難,而對於並未產生反對動機之行為人   ,規範無非難之必要。(在此指故意責任的非難) 就以上觀點,應該認為有認識過失還是有其存在之空間以及必要。 -- 抽離 將自我從當下抽離 虛無 當下立即化為虛無 在這 至高的絕對真實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0.50
jasoncslee:完全同意 推 210.85.53.26 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