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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銘言: : 想請問大家一下,在黃榮堅老師的刑法問題和利益思考那本書中的第一篇中有關故 : 意和過失的論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護的觀點,故意的定義應作最廣的認定,也就是 : 只要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除非行為人是出於保護被侵害的法益, : 否則行為人就是故意。 : 而他又提到,過失的要件應該只有預見可能性,因為過失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可避免 : 法益侵害而沒有避免法益侵害。 : 可是我覺得這樣有一點矛盾,所謂的預見可能性,不就是指對於可能該當不法構成要件有 : 所認識,也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那麼既然黃老師認為,基於法益 : 保護的觀點,故意應是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而過失是行為人對 : 於法益侵害的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這樣一來,兩者的要件不是重疊了嗎? : 預見可能性和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兩者不是非常類似嗎? : 以上是我一點小小的疑問,希望大家幫我解惑,有寫錯的地方,請大家多多包含 現在手邊沒有書,所以不是很確定你說的意思 不過,所謂故意犯應該不是認識可能性而已,應該是對犯罪事實的歷史流程有所認識 依黃師,應該說在可以支配的RANGE中有認識即可。 另外,提供給你老師的思考方向, 所謂法益保護是表面的說法,如果你能夠從所謂一般預防的觀點去想的黃榮堅的理論 就會覺得比較理所當然,尤其是在你那本書中關於故意犯,或者行為犯行為時的認定 他異常強調刑法的預防機能,從預防觀點出發的法益保護,就會有很多奇妙的論述 還有,看基礎刑罰學的主觀不法部份,因為你看的那篇是老師剛回國的文章吧 很多見解都變更了,另外一本刑罰的極限關於故意犯的論述可能會比較正確一點 當然,所謂正確,是指依他一貫的理論而言 至於預防觀點是否正確,那就不在你問的範圍內了 那麼,等我去翻翻這本書以後,再給你比較詳細的答案吧 -- 哀..明明看過的,我怎麼不記得他有這樣講? 還是說,他是說認識犯罪發生的可能性,而不是說有認識可能犯罪的發生? 反正,寫他的題目過失掰成故意,也不是不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182 ※ 編輯: blackb 來自: 140.112.150.182 (12/09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