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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zc (大饅頭)》之銘言: :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銘言: : : 想請問大家一下,在黃榮堅老師的刑法問題和利益思考那本書中的第一篇中有關故 : : 意和過失的論文中,有提到就法益保護的觀點,故意的定義應作最廣的認定,也就是 : : 只要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除非行為人是出於保護被侵害的法益, : : 否則行為人就是故意。 : : 而他又提到,過失的要件應該只有預見可能性,因為過失犯的處罰基礎在於行為人可避免 : : 法益侵害而沒有避免法益侵害。 : : 可是我覺得這樣有一點矛盾,所謂的預見可能性,不就是指對於可能該當不法構成要件有 : : 所認識,也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那麼既然黃老師認為,基於法益 : : 保護的觀點,故意應是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有所認識,而過失是行為人對 : : 於法益侵害的結果有預見可能性,這樣一來,兩者的要件不是重疊了嗎? : : 預見可能性和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兩者不是非常類似嗎? : : 以上是我一點小小的疑問,希望大家幫我解惑,有寫錯的地方,請大家多多包含 : 有預見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性 : 有預見:有所預見 : 舉例而言(他書中的例子),一位媽媽拿一罐過期的罐頭給小孩吃,造成小孩生病。 : 若該母親明知該罐頭過期還拿給小孩吃,就是有預見(亦即有故意), : 若該母親不知該罐頭過期,但只要看一下罐頭的背面即可知,則該母 : 親有預見可能性(亦即有過失)。 : 希望這能幫助你瞭解。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那你的意思是說在故意是指「有預見」,而過失是「能預見」 嗎?是不是過失有可能預見但事實上行為人本身並沒有預見,而故意是行為人主觀上已 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呢?是這樣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