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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o (hi)》之銘言: : 我覺得目前社會風氣已經改變,服刑對於經濟犯似乎很難達到警戒的目的 : 投資報酬率實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譴責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純樸農村社會不一樣了) 有關於罰金 罰鍰等金錢性處分 與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的拘禁處分 其所造成的 警惕效果會因為犯行者的財產 身分等有所不同 國內有台大經研所碩士論文 論自由刑與與罰款的取捨 其中就針對自由刑與罰金作一比較 並提出相關法律經濟學文獻 詳情可見http://datas.ncl.edu.tw/theabs/1/ 其論文指導教授 朱敬一博士 與李念祖律師有合著 基本人權 一書 也有談論許多 法律經濟學 : 例如刑 339(詐欺),342(背信) 之類.為甚麼不能折合詐欺金額為役期? : 例如詐欺本刑外,超過 1000 萬以上,台幣每多 100 萬元則增一年有期徒刑之類 : 不然像劉偉傑此類經濟犯依現行法條最多判七年,如果脫產徹底根本拿他沒辦法 : 計算投資報酬率的話再怎看麼實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當 : 如果換算成金額囚禁,我看就算經過十次大赦他也一輩子出不了牢房 制度設計時誘因機制的考量相當重要 但一般來說 以法律經濟學而言 對於處分犯罪者給予高額懲罰固然能達到某些嚇祖效果 但許多經濟犯罪 其可能對社會造成很大的負面效果 如掏空公司 掏空銀行 因此也會針對 可防止此事件 發生的相關人處以一定的注意責任 : 這時候再搭配認罪繳款減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贓款減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處理 受害人補償制度是個有趣的問題 例如 被殺之人 或傷害至殘障 其無法獲得補償 且就誘因機制來說 若補償機制相當完備 反而會誘使受害者 平時疏於防範 依侍法律的補償 例如 公司平日稽核馬虎 疏於管理 : 重傷害或者殺人之類如果民事求償無法獲得滿足,則該人犯應服勞役 : 以勞役所得強制償付受害人! : 不然一堆罪犯還要花納稅人的稅款去養,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 這在法條的設立上會有甚麼樣的考量呢? 受刑人是否應服勞役 或有其人權也是有趣的問題 國際輿論就常批評中國大陸 以監獄受刑人製造商品來出口販賣 因此 受刑人的人權 在不同國家 不同經濟環境下 顯有不同的考量 一般說來 經濟較富裕之國家 其受刑人之人權 也較高 換句話說 就是人民有能力與意願富更多的錢來買 更精緻的司法制度 以上是一點法律經濟學的見解 僅供參考 歡迎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