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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ance (我只能想你)》之銘言: : 有什麼差別?? : 謝謝 首先你必須先知道一個法條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一部分是「構成要件」,另一部份是「法律效果」 (但也有可能只有構成要件而無法律效果的情形,即不完全法條) 我們可以把適用法條的動作,粗略分解如下以便說明: (一個嚴謹的操作會更加細緻、複雜。這裡僅大略指出與本問題相關的部分)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1 2 某甲因債務糾紛刺了植物人某乙胸口一刀,某乙死亡,家屬難過不已 ^^^^^^^^^^^^^^^^^^^^^^^^^^^^^^^^^^^^^^^^^^^^^^^^^^^^^^^^^^^^ 3 兇刀一把、目擊者的證言、法醫的相驗報告、監視器錄影帶一只... ^^^^^^^^^^^^^^^^^^^^^^^^^^^^^^^^^^^^^^^^^^^^^^^^^^^^^^^^^^^ 3-1 「殺人」的「人」係指「出生後死亡前之人」; 除器官捐贈的情形外,「死亡」的定義為「心肺死」;心肺死的定義為... 「殺」的定義為...「故意」的定義為... ^^^^^^^^^^^^^^^^^^^^^^^^^^^^^^^^^^^^^^^^^^^^^^^^^^^^^^^^^^^^^^^^^ 4-1 「根據3-1,年滿十八歲意識清楚之某甲明知且有意殺害當時尚未心肺 死之某乙,導致某乙死亡」 ^^^^^^^^^^^^^^^^^^^^^^^^^^^^^^^^^^^^^^^^^^^^^^^^^^^^^^^^^^^^^^ 4-2 「4-2」可被歸類於「4-1」的概念之下 ^^^^^^^^^^^^^^^^^^^^^^^^^^^^^^^^^^^^ 4-3 某甲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4 某甲犯罪手段兇殘且犯後毫無悔意,處某甲死刑。 ^^^^^^^^^^^^^^^^^^^^^^^^^^^^^^^^^^^^^^^^^^^^ 5 1是「構成要件」 2是「法律效果」 3是「事件」 3-1是「證據」 4-1是「解釋」 4-2是「案件事實」 4-3是「包攝」 4是「適用」 5是「裁量」 「判斷餘地」只是指4-3的部分 「判斷」, 指的是「本案案件事實是否包含在構成要件的意義範圍內的判斷」 是一種合法與否的考量 「判斷餘地」是指在上述判斷中容有可斟酌的空間 判斷餘地不等於對構成要件的解釋 也不等於對於證據及案件事實的認定及整理 正因為對於構成要件而言,我們不可能將其絕對的、無誤差的具體化 只能有限度的具體化 又對於案件事實而言,我們也不可能將其絕對的、無誤差的抽象化 只能有限度的抽象化 於是我們在操作包攝這一個步驟時 就不能像一般形式邏輯一樣,精確的比對兩概念(要件與事實)的要素 來操作包攝 (如:P有abc的性質,Q有abcd的性質,故Q屬於P) 而僅能判斷其「相似性」 (如:P有abc...的性質,Q有ade...的性質,故Q相似於P) 這個相似程度的拿捏,才是判斷餘地: 「哪些法律與事實的要素才是本案件是否合致法律要件的決定性觀點?」 稱做「判斷」,就跟價值「判斷」一樣 多多少少帶有點「決定」的味道 而不是單純的邏輯推導了 尤其是當構成要件是屬於極度抽象的「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時 判斷餘地的「餘地」更大 因為即使經過一定程度的解釋、將其具體化 構成要件可能仍然是相當抽象的 此時與案件事實的相似度就更遠、拿捏空間就更大了 而「裁量空間」是針對5而言, 質言之,裁量即指「法律效果的裁量」 是一種是否合於目的的考量 「裁量空間」意思是說有裁量權限之人, 對於法律效果是否發動或其發動的程度 可依一定目的、一定的標準做出針對本案之最佳選擇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6.251 ※ 編輯: juotung 來自: 61.229.99.77 (10/30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