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egalThe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寶寶N ﰠ )》之銘言: : 以下摘錄中時電子報今天民意論壇的一篇文章 : 2004.11.04  中國時報 : 釋憲辯論令人大失所望 : 干學平(作者為清華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這位清大教授純以美國的情形為標準的批評顯然是有問題的 其實看了不禁會莞爾一笑 或許是因為他僅在美國受過法學訓練吧 所以才會以為美國那一套是唯一的法律操作模式 好比只看過白人的人 見了一屋子的黃種人,卻大聲問:「人都死哪去了?」 : 第三,代表們似乎完全沒有凸顯本釋憲案的關鍵議題。 : 舉例來說,一位鑑定人竟然從真調會組織、任命、調查、 : 人民基本權利全盤否定真調會條例。 : 這不但令人驚訝其策略,佐證其未了解過莫里森對歐森一案, : 更不能有效地凸顯本案的關鍵議題。 這點可能是該教授的誤解 就我在現場旁聽所得的資訊 聲請人並沒有「全盤否定真調會條例」 聲請人所持的理由是: 「該法主要條文均因違憲而失效,其他條文失所附麗,因此無法運作」 倒是聲請人選任的鑑定人蔡宗珍提出來的說法: 「人民受真調會之處分時無救濟管道可用,因此本條例違憲」 這很明顯是不當的論證 因為人民若受真調會侵害卻無救濟管道 違憲的似應是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而非真調會條例 : 不可思議地,更有代表提出與真調會條例釋憲完全不相干的議題。 : 例如,立法是否周全、已完成偵調會工作要點、 ^^^^^^^^^^^^^^^^^^^^^^^^^^^^^^^^^^^ 干係可大了 這其實是廿九號言詞辯論一開始就上演的攻防戰 1.何謂合憲解釋? 2.合憲解釋是一種法律解釋還是憲法解釋? 3.大法官可否宣告有合憲解釋可能的法條違憲? 4.權力分立的界線如何劃分?核心範圍有無受侵害? 5.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謂「不受刑事訴訟法的限制」, 既有解釋為合憲的可能、又真調會工作要點已明確將該條例 之解釋範圍限縮至合憲之範圍內,大法官直接以抽象審查認 定該條例違憲,是否適當? 6.法律欠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意味著立法者授權執行機關有 很大的形成空間? 7.行政規則有無外部效力? ...等 言詞辯論其實是很精彩的 幾位鑑定人老師,法理都超清晰、細緻 即問即答也都能答得十分完整 面對許玉秀大法官問的超複雜問題 陳愛娥:「好像在考博士考。」 (此問題應該是超出一般記者的法學能力範圍吧,隔天好像沒有媒體提及) 回答的老師在自認力有不逮時也會事先聲明「此問題我沒有把握」 風度實令人讚賞 (不過看這群老師們猛翻法條的樣子,真是挺有趣的畫面^^) 但也有令人感傷的部分就是了 這幾場言詞辯論中 立場鋪陳多,而理由攻防少 尤其是尤清 那種「反正你的結論就是錯的,所以所持的理由我也不必攻擊」的態度 實在令人不敢苟同 (他不是海德堡的法學博士?) : 立法院修法足以顯示本案違憲等等。 : 追求卓越代表的是能夠掌握關鍵,提出解決之道。 : 與辯者未能凸顯本案之關鍵議題不但未顯出追求卓越之態度, : 也未盡「法庭之友」提供大法官有意義參考之責。 : 兩年前,我在國際法學期刊上讀過一篇〈台灣大學法學院的兩道門〉。 : 作者係一位在香港執業的美國人,曾經在台大法學院就讀過一年。 : 這個釋憲的辯論讓我感受到, : 作者為什麼會為台大法學院何以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而憂心。 : 儘管如此,我衷心期待大法官們能針對三一九偵調會條例 : 寫出一篇達到追求卓越水準的釋憲文。  若大法官真的這樣寫就糟了^^"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