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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說實話我看不懂。 : legal positivists可以跟你說, : 他們講的這些理論不是讓你做"法律適用"的。 : 他們是在描述某些叫做法律的社會實踐。 這樣似乎把理論只當作是一種只會單向進行的東西 好像自然科學一樣 觀察者是獨立於被觀察的現象之外的 但是在社會科學的領域中 「描述叫做法律的社會實踐」本身就是一種足以改變描述法律的社會實踐的社會實踐 這是一種自我指涉的結果 他迫使我們必須不斷的站在新的高度看事情 即使他宣稱「這只是描述」也一樣 而且這個描述還會干擾新的「叫做法律的社會實踐」 成為新的實踐的一部份 例如「法律道德、應然實然」應嚴予區分 成為我們現在思考法律問題的重要原則 可是,在法實證主義提出時所觀察的實踐中 尚不存在嚴格的區分 其實 你提出的疑問,正好也是我的疑問 只是表述、切入的角度不太一樣 以下是說明: 「如果」(只是如果)法實證主義只是描述某些叫做法律的社會實踐的話 那他的論理方向應該是這樣的:(圖一) 接收 觀察者 <------- 法律現象 而且永遠只能是這個方向 但我們引用法實證主義的觀點去區分法律與道德時 論理的方向變成了這樣:(圖二) 影響 觀察者 -------> 法律現象 這顯然不是法實證主義本身可以操作的東西 所以你說「他們可以說他們只是在描述」 即應只限定在圖一的情況 而我的說法只是比較邏輯化 我是說 圖二的部分 根本不是法實證主義的原始內容 如果硬要算 那只能說這個作法是例外於原理論的東西 為什麼硬要算? 因為(我相信)只要是社會科學 他的論理模型一定是這樣:(圖三) 相互影響 觀察者 <----------> 現象 所以不能不算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8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