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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bla (某大迷..)》之銘言: : ※ 引述《JeffyLiaw (硬凹的他們的黨)》之銘言: : : 我猜你的問題,應該是從新從輕的例外吧? : : 也就是,行為時處罰,而裁判時法律變更為不處罰時, : : 法院應如何裁判? : : 結論就如同樓上所言,當然還是要罰的, : : 否則限時法就沒有意義了。 : 是的,就是因為我唸到那邊,但是這邊我一直不明白.. : 如果要處罰,那不就互相矛盾了嗎? : 不是說從新從輕嗎 : 所以我感到詭異 : 這是我們學校的考古題 : 我翻完課本後我還是不了解 : 對於這方面它只有講不無討論的餘地 : 另外講說仍然免訴 : 可是又說要處罰 : 所以我才PO到板上來問^^" 其實第二條從新從輕原則已經是例外的情況了 第一條罪刑法定才是原則 故基本上行為的處罰是以行為時的法律為準的 所謂的「從新」 是為了解決裁判時法律觀念的變遷而設的 若法律的變更是因為法律觀念的變遷而導致的話 則新法在理論上應是較完善、較能適應社會的需要 故在此時例外的以裁判時法律為準 「從輕」,只是在「從新」之後,再做一次對行為人有利的折衷調整 因為「從新」的作法,似有突破罪刑法定主義的嫌疑 罪刑法定主義係為保障人民而設 從輕就是要使「從新」的操作不至於對行為人發生不利益 限時法,是為特定時期之需而施行的法律 限時法的失效,並非肇因於法律觀念的變遷 而是該法律之立法理由,已因時間的經過而不存在 無論從限時法的目的來看(就是為了此一特定時期的需要而設的) 或是從「從新原則」的目的來看(為了解決法律觀念的變遷) 限時法有效期間內所為之行為,都不適宜在限時法失效之後適用從新原則 不從新,自然也無須考量是否要從輕的問題 若以以上的說明來看 限時法的問題應該不算是從新從輕的例外 因為第二條第一項的「法律有變更」已被限縮至「法律觀念也一併變更」的情形 故限時法的問題 只是回到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去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而已 是回到原則,而不是排除例外 Yamada師的書上好像有寫說德國法上對此是有明文規範的 我國法沒有 所以得花點功夫解釋一下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29.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