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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law (法學達人 (仿))》之銘言: : ※ 引述《kukulala (燃燒吧我的小宇宙)》之銘言: : : 這個問題小弟想很久了 PO在這裡請教各位前輩 : : -------------------- : : 王小明因上課偷看漫畫被老師沒收 (漫畫是王小明自己花錢買的) : : 結果為了把漫畫拿回來 王小明趁導師辦公室沒人 : : 在未經老師許可下打開老師的櫃子把漫畫拿回來 : : 請問王小明這樣的行為叫偷嗎? : : 所謂不告而取謂之偷 但如果不告而取 拿的卻是自己的東西 這樣叫偷嗎? : 換個角度想想~~ : 王小明用1000元向老師租了一台50cc機車,約定租期一個月 : 但是只過了一星期 老師偷偷把機車騎回家使用 : 那你覺得老師的行為是偷竊嗎?~~ : 重點在於~ 王小明是否對該機車具持有監督之狀態 : 在租賃期間 王小明對機車有使用權 並在其監督持有中 : 老師雖為機車所有人 但現在卻因使用權在王小明 且老師現在並非持有者 : 則老師偷偷把機車取回 即屬破壞王小明對該機車持有中之監督權 : 縱上所述 老師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妳所謂的"偷") : 這樣的思考方式 對你有用嗎?~? : 衍生思考-------- : A所有的車 借給B 在B持有中 被C偷走 幾天後 該車又被D偷了 : 那你覺得C及D的行為 是否也都是"偷"呢? 我不是學法律的,可是我有學過工程契約,依回文者的意思,應該是兩人都"合意"才能 構成契約成立的要件。 以我的看法,如果在上課前,老師有先做"意思表示",也就是對班上學生說"如果偷看 漫畫就要沒收",而學生也同意這樣一個約定(基本上學生沒有什麼反抗的權力 +_+), 就等於雙方同意這樣一個契約。 如果雙方都同意契約,那小明把漫畫書拿回來,就是小明該負的責任了。 如果老師事前沒講清楚,上課途中才沒收學生漫畫,那老師可能先犯侵占罪。 如果小明是乖乖的把書交出來,那老師是犯強盜罪(因為受害者沒有反抗能力)。 如果小明還有掙扎拉扯一翻,那老師是犯搶奪罪。 所以從頭到尾,如果老師事前有跟班上宣布"上課看漫畫要沒收"的話,他就沒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4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