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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 引述《mamamio (我要回台灣~~)》之銘言: : : 法秩序應該是社群中的最大公約數 看到這句話我真的嚇一跳^^" 好像回到威權統治時代一樣 或許這話倒過來說比較對: 社群中的最大公約數應該成為法秩序 : : 要想拘束規制社群中的個體 則應平等無差別待遇的對待各個體 : : 故刑罰權的行使 亦應統一由國家為之 : : 若任由私人行使 則手段輕重之差異難叫人信服 : : 屆時必淪為弱肉強食的野蠻世界 : : 人類社會秩序建立之基礎 應該是理智 而非蠻力 : 我覺得在這個版想問題可以更critical一點。 : 這樣會更法理學、法理論一點。 : 我來拋幾個問題好了。 : 1.由公正地對所有小弟都平等對待的黑道大哥來行使處罰, : 與由國家來行使,差別在哪裡呢? 也就是問: 國家獨佔刑罰權,除了正義(平等)與這個正義可用暴力貫徹以外 有沒有其他(本質的)特性? 我認為是沒有 國家所定義的正義、或所貫徹的正義多多少少符合一般人的期待 這只是我們的習慣 而且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留給國家自己以實際的國家行為來解答 以證明自己的正當性 法學不應先為其在定義上解套 : 2.平等=無差別待遇嗎? 平等作為出發點、以及平等作為結果, 二者在論理與結論上會有很大的歧異 : 3."刑罰權"這個概念是不是本來就隱含了是由國家來認定犯罪與並行使刑罰? 從「(刑)法益」這個概念的抽象性來看 是的 或許分析一下法益與權利的不同 可以窺出一些端倪 : 從而"私刑"在這種對罪與刑的概念下,並沒有存在的餘地, : 而只是我們稱呼某些報復行為用的標籤? 我初步是認為 私刑的正當性基礎 可能從民法的損害賠償概念可以得到比較多的支持 很多人認為刑法的法益中 社會法益、國家法益是有問題的 應該整個歸到個人法益上去討論比較合理 但我以為恰恰相反 刑法中的個人法益才是有問題的概念 或者精確點應該說 個人法益也是一種集體的法益(與國家、社會法益同) 把它當作「私」的法益才是理論上不一貫的 : 4.由私人行使處罰難以使人信服的話,國家來行使會使人信服的原因, : 或著人民"應該"信服的理由,是什麼呢? 其實我們也無須把國家獨佔刑罰權絕對正當化 或把私刑絕對妖魔化 二者只是方法上不一樣 但都有可能出現正當或不正當的結果 這不但與制度本身有關 與制度底下的人也有關 對的制度碰上不對的人也不能算對 信服的繼續維持 不信服了就推翻掉 維持體系的開放性 可能是比較務實的作法 : 5.如果秩序建立的基礎應該是理智,現實中秩序真的也"是"依靠理智建立的嗎? : 為什麼由國家行使處罰會是理智的?誰來確保它是理智的? : 私人的報復行為,不是理智的嗎? : 我只先提我對這個問題的想法的出發點: : 私刑為什麼是不對的,法律給的理由其實只會是說, : 這個看起來好像是處罰的行為,由法律來檢驗評價時,也許會是一個不法行為。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6.99 ※ 編輯: juotung 來自: 218.166.36.99 (06/15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