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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yang ()》之銘言: : 民主制不是在說"多數人統治多數人", : 而是在確保"少數人統治多數人是得到多數人的支持的"。 : 我傾向不用"理智"這個...問題很大的觀念來看待這些問題。 我覺得您這樣的定義有些問題 民主有確保「X為多數人所支持」這樣的東西嗎? 我想並不能(總是)這樣講 在很多情況下 少數人即能左右表決結果的場合 也並不一定違反民主原則 多數決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形式標準 採絕對的共識決或高於50%的絕對多數標準,看起來應該是最民主的了 但它也是最少的人即可左右表決結果的方式 採相對多數決也不用說 成立的議案是否為多數所支持,本身就不穩定 採50%絕對多數決時 也得面對50.01為何代表性比49.99高的尷尬問題 以上還只是想像上的比較而已 配合上社會現況 實際上少數即能左右表決結果的例子更是所在多有 (例如台灣的「已表態選民」vs「中間選民」) 故不能說民主有確保「X為多數人所支持」的功能 我認為,在法學中討論多數少數完全是沒有意義的 多數少數根本不是量的比較的問題,而是質的比較的問題 更嚴格的說來,它是價值問題,不是事實問題 問題或許並不出在哪方比較「多」(事實問題) 而是哪方比較有「代表性」(價值問題) 我們先回到最根本的問題去看 少數服從多數,這是遊戲規則 可是這規則的道理何在呢? 每個人都為一己之私參與表決 那我有什麼理由非得屈從在他人的私欲之下呢? 要形成「多數」,前提是要肯定可以累加 但私欲a、私欲b、私欲c...則並沒有共同點可作為累加的基準 結果就變成我分別服從了a的私欲、b的私欲、c的私欲... 我是服從每個個別的私人 而不是服從一個作為整體的「多數」 解決這個疑慮的關鍵有二: 「公益」與「作為單一整體的人民總體」 公益本身固然也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我們難以設計一個形式來操作它 但不代表它在多數決的問題中即不重要 它甚至是民主原則的核心概念 另一方面是「整體」的概念 因為視為整體 所以跳過了多數與少數的困境 直接訴諸整體的單一意志傾向 少數服從多數也才說得通 如前所述, 多數決能被正當化的前提就是人民被視為一個總體 故在操作中與操作後,為維持理論的一貫性 不應反又將人民還原成一個個的單一個體、或以此累加的多數 民主是有一些標準 透過這些標準,表決的結果形式上的取得了「民意基礎」 也就是說,形式上,這個結果就是「大家作的決定」 不是「多數的」決定,也不是「少數的」服從 就只是「大家的」共識 也就是說 民主原則只是一個形式基礎的賦予 一種正當性的評價 其本身並不確保任何事實的存在 而且 民主也並不神聖 當我們跳過公益原則操作它時 它甚至是個罪惡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