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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到這裡,請多指教。 我今天到這裡,是想和大家請教不同法律之間對同一名詞解釋為何不同, 甚至有灰色地帶或彼此衝突的情形。 第一個例子是民法和刑法關於「成年」的不同定義。 民法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又引申刑法18條可知,滿十八歲為成年。 則19歲之人應算為成年或未成年?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民意代表的公務員身份。 刑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各級民意代表的職權是法律所賦予、限制的 行使職權時,不但必須遵守法律之規定, 也必須遵守相關法令授權他們自行制定的各項規則。 因此各級民意代表確為公務員。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這樣一來,民意代表既是公務員,也不是公務員,各縣市首長亦然─兩法條彼此衝突。 若民代或地方首長在我國境外犯刑法第6條所載各罪, 且無法按刑法第7條但書而免除其刑,則是否應予追訴? 個人也想進一步問, 是否大多數立委都非精通法律的「法律專家」(孫先生語), 所以才會導致這種情形?這點,要請各位板友指點。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6.205
badsan:第一各問題,一各是私法上的成年,一各是公法上的成年.不一樣 11/10 13:50
eleta:基本上法典不是字典,他不是在規定那個「辭」的意思。 11/12 01:04
eleta:你舉的例子並沒有矛盾的問題,只有適用的問題。 11/12 01:05
eleta:基本上沒什麼問題其實。(公務員認定可能比較複雜,但是不至 11/12 01:05
eleta:於無法適用) 11/12 01:06
badsan:補充一下第一題..民法規定滿20為"成年"..刑法則是滿18有"責 11/15 11:42
badsan:任能力"....還是有差別的 11/15 11:43
Gulick:刑法並沒有規定成年是幾歲 11/17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