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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agoner1208 (又被時間綁架了!)》之銘言: : 有個問題想請問大家... : rule of law(法治)與 rule by law(法制或以法統治)之間的意涵究竟有何不同? : 這是不是有涉及到'法'與'政治'的雙向關係? : 是不是可以從以下兩個面向去觀察: : (一)統治的建構:以法為貫徹國家權力之手段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跟政治學有關 就我的理解是... 國家機關在行使國家權力時 諸如國會以院會決議三讀通過一項法案 行政權所屬的行政機關做成一個行政處分 法院作成一則裁判 以上的種種行為 之所以會發生「一定的效力(或存續力、既判力...)」 最大的原因是在於「法安定性」的要求 然而同學你(一)的這句話 讓我有回到類似早期行政處分的存在基礎─「公定力」理論的感覺 也就是基於「國家權威」的感覺 這種說法是遭受現今通說所批判的 : (二)法律的統治:以法為限制國家權力之手段 就我的理解應該也是跟同學一樣 也就是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所謂的「法治國原則」 不是要求人民守法 而是強調「國家」要守法 所以進而衍伸出「依法行政」、「依法審判」(而立法權則主要受憲法的約制) 所以就像同學你說─法是用來限制國家權力用的 : 上述說法有什麼機制去區分以上兩者的界限? 要說二者間有啥界限 還不如說法安定性是法治國原則底下所衍伸出的子原則 就我的理解這兩者間可能的關聯性大概就醬吧 不知同學你滿意否?.. : 可否舉例說明? 舉例已於上述說明中提及 : 謝謝!!! 小事一樁 不知醬的回答同學滿不滿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