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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第一個例子是民法和刑法關於「成年」的不同定義。 : 民法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 又引申刑法18條可知,滿十八歲為成年。 : 則19歲之人應算為成年或未成年? 依照我的理解 民法之所以規定成年(滿二十歲)與未成年 主要是在界定能否為「有效法律行為」 而刑法在第18條雖然以年齡劃分出不同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但卻也「沒有直接指明」十八歲叫做成年 所以大致上的理解 也只能分別而論 十九歲的人 1.在民法上他未成年而只有限制行為能力 2.在刑法上他所為的犯罪行為 原則上具有可罰性(按照第18條的文義反推) 而無所謂成年或未成年 :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民意代表的公務員身份。 : 刑法第10條第二項規定: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各級民意代表的職權是法律所賦予、限制的 : 行使職權時,不但必須遵守法律之規定, : 也必須遵守相關法令授權他們自行制定的各項規則。 : 因此各級民意代表確為公務員。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 : 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 這樣一來,民意代表既是公務員,也不是公務員,各縣市首長亦然─兩法條彼此衝突。 : 若民代或地方首長在我國境外犯刑法第6條所載各罪, : 且無法按刑法第7條但書而免除其刑,則是否應予追訴? 我想民意代表在國外犯罪可否用我國刑法加以規範 似乎是在於民意代表能不能夠符合刑法第2條的定義 就算他們不符合刑法以外法律的公務員定義也沒有多大關係 頂多就是他們不是用那個法律 但要是符合刑法的定義 那當然可罰 以上是我的理解 就教於同學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