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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WA (考生=烤生?)》之銘言: : 而我個人感覺同學你的問題可以能是「到底那個未成年公務員要不要負責」? : (不知有沒有理解錯誤) : 答案是: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要負責 : 照理講 公務員跟國家間應該是處於一種「一元代表論」的情形 : 而不是「二元代理論」 所以他的行為就是國家的行為 :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說 那個未成年公務員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 因為這裡跟他個人無關 他這時候只是國家的手足而已 : 另外 至於他還要不要負民刑事責任 : 就要看他有沒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歸責的規定了 : 也就是民法第220條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條 國家與未成年之公務員負連帶責任沒錯,但其實我的疑問是,我覺得法條好像有點問題 因若國家向未成年的公務員求償,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負連帶責任吧 而民法特別為了保護20歲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為完全行為能力 公務人員考試法為特別法卻另行規定滿18歲可以當公務人員, 國家豈非枉顧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而特別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風險中? (我講得是有點誇張啦,但是我想不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