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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conomics 看板] 作者: hyperion (雪橇犬退散!) 看板: Economics 標題: 公司法的股東代位訴訟與企業治理(Re: [討論] 黑暗企業界現形記) 時間: Wed Nov 8 13:47:57 2006 我要促銷一下我的部落格 http://klavier1976.com/cseetoo/ 近來形成的傳統,美國法學院已經少有入門等級的公司法,而是 將各種形式的合夥、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以及傳統的公司(corporation)併為一門「商業組織」(Business Association);而進階的商業組織法(Business Association II) 則專門討論股東的代位求償訴訟(derivative litigation)以及公司 董事會應負的各種義務,如忠誠義務(duty of loyalty)、受託義務 (duty of fiduciary)與良善義務(duty of good faith)等等。這 些義務都是民事責任,而這些義務的內涵與執行,則是透過歷年來的 訴訟,由州法院(如德拉瓦州)以英美普通法「法官造法」的方式來 加以定義。 鏡頭拉回到台灣。台灣的公司法也有規定股東的代位求償權;而 至少在法律系內,法律教授們也依然相信公司經營者所應負的各種義 務應該放在法律系的課程之中來討論。而與此同時,近年台灣的企管 學界也在鼓吹「企業治理」的重要性。然而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在 法律現實與企管學者的理想之間,有一道不能彌補的鴻溝:就是,台 灣公司法內所提供的股東代位求償權,實際上只是具文,不過是擺擺 樣子;我暑假在事務所的研究心得是,台灣的公司小股東從來也沒有 利用過公司法內的「代位求償權」以制衡公司經營班子不要亂來,法 源資料庫裡的檢索結果,相關案例的數目是「零」。 中間的差別,就在於訴訟制度的設計。首先,公司的小股東要代表公 司這個法人(也就是「代位求償權」一詞的由來)控告公司的經營班 子在亂搞、有違受託忠誠義務云云,在現行法制下,小股東集體所持 股份必須達到發行股權數的百分之三。如果不能達到這個門檻,就無 法提起訴訟。其次,台灣的民事訴訟制度是承襲歐陸法系,並不像英 美法系一般,在案子正式進入審判前,有所謂的文件發現程序(discovery) ,即強制訴訟雙方交換檢閱對方所持有的文件,並在其中搜尋可資作 為提起訴訟證據的資料。第三,「代位求償」是小股東以公司的「法 人」名義向經營班子提出訴訟,就算打到最後訴訟可以獲勝、經營班 子須負起賠償責任,金錢的賠償也是賠給「公司法人」而非提起訴訟 的小股東。 以上三個程序上的障礙,說它們「扼殺」了台灣的股東代位求償 訴訟也不為過,也是導致台灣企管學者(如我素來尊敬的許士軍老前 輩)所鼓吹的「企業治理」最後終不免淪為「寄期望於經營班子,天 良發現實心辦事」的道德勸說。 第一,以現代的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來看,百分之三的股權其實是一個 相當可觀的數字。開發金的實收資本額,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 ,有112,677,793,000元新台幣之多,百分之三已超過三十億新台幣。 我若真個持有開發金百分之三的股權,至不濟也可撈個監事當當── 就算不當董監事只當投資人,辜家大少爺想入主開發金也得先跟我打 聲招呼。反過來看就是,以一般升斗小民中產階級的財力,百分之三 的股權可能分散在上萬、數十萬投資人的手中。要糾集這麼多小股東 向公司的當權經營班子發起法律戰,首先就引發嚴重的「搭順風車」 (free-riding)問題,大家都等著不勞而獲,讓別人出頭勞心勞力奔 走連繫好了。 第二,小股東要挑戰的既是當權的經營班子,就得找出一些經營班子 扯爛污、五鬼搬運的結實證據,才有辦法在法庭上獲勝。不管是怎樣 的爛污,大公司的內部決策不可能全憑口說,必然有一些書面文字記 錄存在,比方說:備忘錄、會議記錄、高層內部的電子郵件往來。而 不消說的是,這些書面記錄也都在公司經營班子的掌控之中,外人難 以一窺堂奧。一般人想要向公司索取這些書面記錄,公司當然會以「 商業機密恕難公開」為由加以擋駕。在台灣的現行制度之下,這種資 訊不對稱問題,不利於小股東原告。找不到證據,口說傳聞無憑,如 何能指控經營班子在扯爛污? 第三,代位求償的賠償既然是賠給公司這個「法人」而非小股東(除 非小股東還能證明經營班子的所作所為對小股東造成直接、而不僅是 間接損害),小股東無利可圖,缺乏誘因,何苦提起訴訟?在美國, 由於法院會同時要求訴訟的輸家需支付贏家的律師費用(換言之,如 果獲勝的原告方大律師一個小時要四百美元,為這個案子作了一千小 時的工作,輸家就得付出四十萬美元的律師費),這個制度導致 Plaintiff’s firm 的產生,這種事務所在自利的前提下,會與公益 組織(持有一定股份)合作,尋找興訟的機會。 台灣的公司法修來修去,但是訴訟制度並沒有隨著改變,公司法 的修正也沒有加入專屬的訴訟制度規範,所以「代位求償權」有名無 實,「企業治理」的理想也成了企管學者的曠野呼聲,這就是抄別人 法律卻沒讀通經濟學的不良後果。因此,台灣的「企業治理」在實務 上,一部份移轉到了公部門的檢察機關,以刑法背信罪(基本上是一 種很難用的工具,而且常招致意外的不良後果)來「追殺」類似中信 金-紅火這類的案子。 然而,全盤西化並非解決問題的萬靈丹,這個問題以後有空我們 會再扯。 ※ 引述《miula (=_= 小巫師 =_=)》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Management 看板] : 作者: miula (=_= 小巫師 =_=) 看板: Management : 標題: [討論] 黑暗企業界現形記之中信王子落難記 : 時間: Fri Oct 20 19:01:41 2006 : 行話 - 黑暗企業界現形記之中信王子落難記 : 全文詳見: http://blog.yam.com/miula/archives/2334201.html : 原本小巫師開立黑暗企業界這個系列主題,是打算從美國有名的安隆案開始講 : 起,告訴大家部份惡質的財團家族與企業高階經理人是怎麼坑殺員工與小股東的。 : 但是由於前兩天小巫師看到某個知名的談話性節目,談到最近中信金涉嫌利益輸送 : 的案件,居然草草帶過,說才十億的案子怎麼會被這樣高規格的調查呢,一定是跟 : 政治有關之類的。 : 看到這樣的言論,小巫師當場一把火就燒了起來,什麼叫做才十億,多少人十 : 輩子都賺不到這樣的錢。台灣的媒體一向親商,即使是黑心商人媒體也不太敢大肆 : 批評。所以身為小市民兼對抗黑暗企業界戰隊的一員,小巫師決定就針對中信金的 : 弊案,來談談黑暗企業界到底在搞什麼鬼。 : 這場號稱王子落難記的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 後續閱讀: http://blog.yam.com/miula/archives/2334201.html -- 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Member,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Policy, 2006-07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4.139.218.121 ※ 編輯: hyperion 來自: 74.139.218.121 (11/08 13:53)
publius:推司徒劍橋學長 XD140.112.200.138 11/08 13:5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4.139.2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