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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我嘗試拿開那些比較專業性的法律詞語,大家看看 是不是這樣的意思。謝謝了。 大致上說, 憲法是法律的最高“原則”,每一條法令則是具體的“實現”及“體現”。 憲法更像是全人民對法律精神所達到的“共識”,在達到共識後,才訂出一 條條的法令。 訂出法令的工作,由立法院來執行。 訂出了法令,並執行當中懲罰的工作,就由司法(警察、法院)來執行。 立法院“不應該”訂立和憲法(全人民的共識)有所衝突的法令。 但人有失手,馬有失蹄。連立法院本身,也不能能夠百分之百保證會做到這 一點。 畢竟,憲法的解讀,是由最高法官(司法部)來解讀。立法院無法確保,它 訂立的法令,不會被司法部那一幫人打下來。 終究這是兩個不一樣的組織。 所以,立法院“不應該”訂立和憲法(全人民的共識)有所衝突的法令。 但如果它訂立出來的法令,被司法部判為違憲,立法院也不會被懲罰。 畢竟,最大原因,可能是立法部、司法部,對于憲法的解讀不一樣。 我不知道,如果立法部明知道違憲,卻故意訂立違憲的法令,會不會被懲罰 。雖然正常來說,這樣的情況不會發生。 我覺得白、黃雙方的爭論,應該是在這邊。 -- +-----------------------------------------------------------------+ | 夏之星系 - 個人日誌,提供佛學命理、小說漫畫、娛樂、技術等內容。 | | (http://xia4.org)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49.4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