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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美國的理論,你看林老師的文章裡面有提到, 美國大法官Potter Steward提出的, 而且還是沒什麼人當一回事的理論。 為什麼林老師要引進?就不得而知了。 ※ 引述《Robbit1024 (體驗多樣生活)》之銘言: : 林子儀老師所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一書(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 : 月旦出版公司出版)中,明確指出:「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基本權利』 : (an institutional right)……本文將提出『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 theory),作為說明憲法為何要保障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第六十六頁)林教授並 : 在同頁附註中,說明:「the fourth estate theory,國內學者一般將之譯為『第四權 : 理論』,我也採用該譯名。但如依其原文之意思以及美國聯邦法最高法院史都瓦特大法 : 官在引用該名詞時所示,似應將之譯為『第四階級理論』……」云云。 : 陳錫蕃學者有不同意見。 : 我想請教目前媒體監督權,在民主國家是否真有存在,以及到底是我國創新理論, : 還是係由民主國家首先運用傳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1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