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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k (回不去了)》之銘言: : 今天和朋友討論一個關於"為何食夠肉 違法"的議題 : 爭點在於 今天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 : 但為何禁止人民選擇吃的自由 : 狗並非保育類動物 : 所以想請問 今天這條法律是要保障怎樣的法益? : 而與此法律所要保障的法益相較 : 此項立法與人民在受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的框架下 是否有相抵觸? 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 .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 . 動物保護法係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而訂定,雖然限制人民之自由,但是有維護社會 善良風俗,促進維持社會秩序的功用,與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尚無牴觸。 單純以以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言之,禁止任意宰殺為原則,可以宰殺為例外 ,所以不論是否為犬貓,只要是動物原則上皆禁止之,在例外情形(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 各款)才開放得以宰殺。 實言之,即豬魚鴨等是在例外情形下才允許做經濟用途而宰殺,而非原則上就可以任意宰 殺。 故立法者有權把例外得宰殺放寬及於犬貓,亦或不這麼做,依筆者之見解第十二條第二項 似宜改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得依第一項宰殺之動物,並刪除第三項,才符合保護動物 的母原則。 至於為何豬魚鴨等動物得予宰殺而犬貓不得,依社會通俗之經驗與觀感,長久以來犬貓多 用於寵物用途,而豬魚鴨等多用於經濟用途,若社會觀念已轉變可接受犬貓為經濟用途的 動物,似乎也應開放犬貓得以宰殺,此併敘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24.220 ※ 編輯: david0301 來自: 203.68.124.220 (11/28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