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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ckyman (屌面人)》之銘言: : 小弟是政治領域的初學者 : 最近讀到J.Mill的書 : 他認為如果投票對公民而言 不是必要的責任 只是純粹的權利 : 那麼 我們就沒有理由去處罰接受賄選的公民 投票是權利 和可以賄選並無關聯 投票的權利是 可以選擇投或不投 和投給誰 投票的目的是 人民以其自由意志選擇執政者 接受賄選恐使投票出現不正確的結果 也就是和民意不符 這就違背了投票的目的 應該禁止 否則投票就沒意義了 賄選沒有侵害個人投票的利益 處罰是因為 賄選侵害的是社會整體的利益 和投票是權利無關 就好像 你可以選擇要不要參加大學聯考 考試卷要如何寫 但不可以作弊 個人淺見 : 甚至小弟認為 用同樣的邏輯 : 我們也沒有理由去規定候選人不能買票 如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7條 : 希望各位大大能不吝指教..小弟的粗淺想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1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