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egalThe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之銘言: : ※ 引述《inflames (Utopian Realist)》之銘言: : : 法律以國家暴力為後盾,但即使在國家沒有拿槍指著每個人的腦袋時, : : 人民多半還是會自動自發的守法,這樣的現象,無法以「膽小屈服與武 : : 力」加以說明。 : : 換言之,「武力」並非法律本身,正因為法律規範是應然命題,有超越 : : 武力威脅的效力存在。 : : 科學涉及的是自然法則,它處理的是「本來是這樣」(這是實然),而 : : 非「本來應該怎樣」(這是應然)。 : : 以科學反駁,恰好自證你根本搞不清楚,「法律規範」與「以法律之名 : : 所施加的暴力」有何不同。 : 我並沒有提到 "以法律之名施加之暴力",那是另外一回事了。法律規範規 : 定人應該要遵守一定規範生活,希望世界和平,人民被教導應該要基於這 : 種理想去守法,但實際呢? 你當然可以說,你守法並不是因為膽小屈服, : 那是你,因為你認為這是一個好的價值,因為你(假定)是學法律,那請問 : 每個人都要和你一樣嗎? 我指的科學自然法則,意思是,在我的價值觀裡頭 : ,只有科學可以告訴我應該要怎樣,你也可以說事實上就是這樣,而我不認 : 為法律規範的崇高理想可以告訴我應該要怎樣。 : 如果情況演變到你說的 以法律之名施加之暴力,那根本已經不是守法的問題 : 了。 : 的確阿我講這一堆根本不能解決問題,根本只是抱怨,我也知道阿,但是你 : 硬要討論應然,那我認為這也只是空談。實然就是台灣的司法制度爛,這種 : 爛機制最後也只能拿武力當做最後一片盾牌。 我所謂「以法律之名施加之暴力」,即在指稱你所謂的「武力」,舉個具體 的例子,司法警察將被告拘提到庭,就是「以法律之名施加之暴力」;而我 的主張不變,武力(或我所謂的暴力)與法律是兩回事,在這樣的前提下, 「以法律之名施加之暴力」的說法才能成立。 只因為膽小屈服而守法的人,是否在某個程度上也「接受」了法律,這取決 於「接受」的意義(這也是Hart最後詬病之處),但對你原初的主張來說, 你的回應無異是全面投降。 原因在於,按照同樣的邏輯,我是否也能反問「你守法是因為膽小屈服,那 是你,每個人都要和你一樣嗎?」這就陷入了「只問不答」的反理性迴圈。 這是科學所允許的嗎?我不認為是(RobertAlexy也認為不是,對吧?)。 科學無法指出「應該要怎樣」,它只能告訴你手段與結果之間的關係,至於 你要選擇什麼樣的目的,與科學一點關係都沒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