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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frankwind (大師兄)》之銘言: : 恕刪 : OK, 所以應該是我對"社會地會"的理解錯了. 那應該比較像是面子, 而不是名譽. 地位 : 但就算是這樣子好了, 我也不覺得傷害到別人的"面子"應該受罰. : 用司法資源來保障這種不甚重大的法益, 我覺得有點浪費. : 我想我應該是比較偏向你說的那種人吧! 這很好啊 身為國民,本來就可以表達自己的政策喜好 不需要什麼好理由的 你甚至不用附理由 : 另外, 我不太懂你為什麼會認為這種法律論證方式很詭異, 不合理也不合法. : (有法律規定我們要用何種方式論證?) 我解釋一下 我所謂不合法 意思是說,合法的除罪化,途徑只有一種 那就是指出這個法律違憲 你要光從解釋法條,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就聲稱應該除罪 只有一個可能,就是聲稱此一法條無合憲解釋的可能性 而你並沒有討論到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問題 不合理,則是要說 法律,很抽象,所以需要解釋 當你解釋過後,發現有不合理之處 你不能直接把矛頭指向法律本身 而應該先檢討你的解釋是否出了問題 有沒有其他合理解釋的可能性? 如果沒有,是否有可能是法律漏洞或法律有意沉默? 所以說,當「社會地位」的解釋,在適用上有疑義 下一步似乎應該是「此一解釋是否有變更的必要」 而非「法律是否應該廢除」 變更慣用的解釋方式,這無論在實務或理論上 也都常常發生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68.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