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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Alexy:挖 居然說刑法釋義可以不必具體化跟明確化耶08/09 10:25
我哪裡說過這句話了? 請你明確指出在哪一段 首先, 沒有案件事實 操作個屁? 脫離案件事實去操作法條,這操作得出什麼鬼? 把自己當立法者嗎? 再者,我跟你最大的不同 就是我會把論述主體間的互動納入我的考量之中 我在該篇文章就已經指出 保持抽象是為了要維護見解的彈性及共識力 明確化是獨斷的行使論述權力時才會去做的 欠缺案件事實、欠缺欲說服的對象、欠缺最終的仲裁者 你去明確化 我想,這是在自high的成份居多 第三, 我沒有說法律解釋「不需要」去明確化 我只是要告訴你,明確化是獨斷、難以形成共識的 你不要去怕抽象的概念、也不要把抽象的概念妖魔化 更不要以為對於極端抽象的東西,大家就一定會解釋得南轅北轍 法律中充斥著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可是我們對不確定的模糊概念,一樣可以很有共識 但,這絕不是靠一兩個天才洞見真理所達成的 法律解釋是一種需要時間去形成的群體行為 一個人做不到的,不見得在群體的實踐中也做不到 懂了嗎?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去看看偉大的大法官怎麼論述法律明確性的08/09 10:25
RobertAlexy:如果酒童覺得面子很好操作 08/09 10:30
RobertAlexy:那麻煩你用大法官宣示的明確性原則來操作看看吧 啾瞇08/09 10:30
如果你認為名譽比面子明確 那我只能說 你對明確性的標準實在太低了 我們對名譽的解釋可以達成一定的共識 根本不是因為「名譽這個標準很明確」 我前面說過了 明不明確,你不能光看詞語本身 而要去看這個詞語在社群中的實踐歷史 還有,你對我另一篇的指教
RobertAlexy:.........天啊 真的都是瞎扯08/09 10:26
RobertAlexy:........你要不要先看看釋字再來回答這問題08/09 10:27
RobertAlexy:具有憲法同一效力的大法官解釋都宣示刑法是最後手段了08/09 10:27
如果在一般的法律板 你這個指教我會欣然接受 但既然這裡是討論法哲學法理論的地方 我想,該打屁股的恐怕是你 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有同一效力? 刑法是最後手段? 我想在這兩個問題上 你要直接對大法官豎白旗 那是你家的事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0.160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8.167.170.160 (08/11 22:58)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8.167.170.160 (08/11 23:03)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8.167.170.160 (08/12 01:20)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8.167.170.160 (08/12 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