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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杜絕義務人積欠巨額稅款或罰緩不繳,卻過著奢華生活的僥倖心態與不合理現象,政 府已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擬定禁奢條款,明定義務人欠繳稅款或罰緩等各類 公法上金錢給付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又不足清償所負義務,生活又超過一般人通 常程度時,行政執行處得核發禁止命令,禁止作特定消費及投資行為) (報告財產他不報告,或者他不繳納,這時候可以是他為故意不履行義務,可以限制義務 人住居或聲請法院管收,這樣可以有效防止欠稅的義務人過著奢華的生活,符合民眾法律 感情)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 如果民事間的債務為甚麼不能引進類似條款 老實說看孫道存用龍蝦刷牙,跟鴻源沈長聲用魚翅漱口 民眾的法律感情還不是一樣受到傷害 當然無限上綱到最後,只要欠錢的人可能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 但這不正符合了社會正義嗎? 也許執行上會有費用產生,我想如果債權人願意支付管收以及行政等 相關費用,讓執行費用不是問題的話,在法理層面來說 還會有甚麼其他相關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73.228 ※ 編輯: jamo 來自: 118.168.73.228 (11/08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