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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upigII (有遺憾,也不要有後悔)》之銘言: : 想請教一個關於刑法293第1項無義務遺棄罪的問題,因為有一個點一直想不通 : 到底無義務遺棄罪的適用時機是為何? 廣義的遺棄分三種: 1.伴隨空間轉移的積極遺棄.(例將傷者移至不易發現處) 2.未伴隨空間轉移的積極遺棄.(以物體遮斷他人視線而無從救援) 3.消極遺棄.(不作為) 前2者屬狹義的遺棄 而刑法二九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僅屬狹義之遺棄行為 : EX: 走在路上,看到一個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邊 心裡認知可能他再流血下去會掛 : 但,不甘我的事,也不打電話求救,就繼續離開,原則上,這樣是不會有293第1項的成立, : 對吧? : 除非,我有積極作為,也就是將此人從路邊移到草叢邊,使人不易發覺,才會有該條 : 的適用. : 也就是說,無義務遺棄罪是需要有積極的作為為前提,才能成立,單純的不作為是 : 不會有任何事 : 另外,想請教,好像黃常仁教授有發表過關於此條的文章,不知道有誰知道在那個雜誌 : 那一期呢? 想再去多了解一下,T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