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egalTheor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法律作為社會規範,在歷史發展上體現兩個矛盾的重要特性,成為法學家一直以來, 必須面對的調和的問題,試描述兩個矛盾的特性,並舉例說明。 說到矛盾,我第一個想到的是"自然法論"與"法律實證主義"之間的爭論。國內 (版上)最早的說法認為這是兩個相斥的理論;之後,有人引述法律實證主義的看 法,認為自然法論者談的是"法律應該是什麼?"、法律實證主義者談的才是"法律是 什麼?" 國內學者顏厥安認為,"自然法論"跟"法律實證主義"都是在處理"法律是什麼? "只是處理的層次不同罷了:"自然法論"主張法律的規範效力來源於不同於法律的規 範;"法律實證主義"則認為"法律是什麼"的問題可以獨立於"法律應該是什麼"來研 究,兩者並不必然矛盾。舉例來說,顏氏就認為霍布斯(T. Hobbes)同時是個自然法 論者跟法律實證主義者。 另一個矛盾是法律社會學中承認理論與強制理論的爭論。 承認理論認為法律之為法律,理由在於社會當中人們的承認,主張真正的法學 研究不應該是釋義學(Dogmatik),而是對社會中的"活生生的法"(Das lebende Recht) 進行實證研究。 強制理論則批判這種說法混淆了法律與其他的社會規範,法律之所以為法律, 原因在於社會上存在機構來強制法律的實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3.226 ※ 編輯: marxo10926 來自: 59.112.83.226 (03/05 01:24)
goldkiwi:謝謝你的分析,僅拜表以讀...Orz 03/05 09:09
Augusta:第二段冒號後面是顏如是說嗎?或是你的解讀?覺得怪怪的。 03/05 10:39
Augusta:因我覺得兩者的差異在實證法律權威的終極來源不同,都認為 03/05 10:41
Augusta:他們各自的應然基礎是實然的。 03/05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