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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先進: 根據罪刑法定主義,任何罪刑, 都必需經法律規定,才能進行裁罰; 可是在許多條款中,常常也在最後附帶了一項"其他條款": :其他符合XXX條款狀況之事項。 這個條款不就等於可以直接基於原條款進行擴張性解釋嗎? 這樣會不會與罪刑法定主義產生矛盾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38.197
firewing:還是要考慮犯罪型態與時俱進...遵守主義不代表沒彈性 03/26 23:02
vampirex:有具體的例子嗎? 03/26 23:19
marxo10926:你是指"空白刑法"嗎? 03/26 23:51
newrulin:我想你只的是但書規定吧,如【下列情形不在此限】,那 04/04 15:21
newrulin:應該算是目的性限縮、或擴張!?不完全是擴張吧!! 04/04 15:22
meblessme:你說的對 04/04 21:06
meblessme:就法條是目的性限縮 但實行起來會因心證而有目的性擴張 04/04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