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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blessme (123)》之銘言: : ※ 引述《ennaevolw (Delete)》之銘言: : 可能是我舉例不夠準確, : 所謂的其他條款, : 並非僅是"其他符合" : 而是散見於所有條文中的種種"其他" : 通常用於舉例各種"行為身分"、"行為方式"、 : "行為工具"、"行為對象"、"行為條件"時時。 : 譬如 : 除了你的例子之外, : 刑221"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那就得視條文來做具體闡述。 你舉的刑221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整體條文觀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是屬於概括條款,因為採列舉方式會有掛一漏萬問題,就保護法益目的觀看並無不當。 明白點講,這是立法形成自由部分,你難以指責或有直接關聯說他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譬如說條文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而為性交。 那我今天用藥物控制使其客觀上看來是自願,但實質上是受藥物效果驅使造成而為性交, 若這樣的狀況被害人想提起訴訟卻因法條採列舉方式規定,而使被害人法益無法得到保 障,在論理上不太合理。 所以才採取概括方式來作法益的保障,畢竟時過境遷犯案手法若有不同,文義解釋無法 含括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時,就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來做檢視。 這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出現上述問題所用的立法技術,既然是經過合法立法程序通過的法條 ,自然沒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 那若是牽扯到司法解釋適用法條時,你認為會讓法官有擴張性解釋可能,造成增加法無限 制的問題,因而牴觸罪刑法定主義。 這時候就得討論四大派生原則:構成要件、罪責明確性原則、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 用與禁止習慣法。 禁止類推適用就是避免擴張解釋,那以你舉的例子來說,就必須看法條整體和相同章節所 欲限制的行為模式,來作體系、文義、目的解釋,藉此導出精確範圍。 假如真的有法官恣意亂為,那就只能採取審級救濟。 回過頭說,既然立法者採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立法技術,便是賦予司法者有一 定空間的解釋適用權限,以應付時代演進與立法者難以想像的犯罪手法。 從刑法的多重目的來看,這樣實在難以可直接推論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164.161
meblessme:那偷竊虛擬寶物為什麼不能直接適用, 03/28 11:15
meblessme:即然禁止類推適用,那"其他條款" 03/28 11:24
meblessme: 無論如何都違反這個原則,不是嗎? 03/28 11:24
vampirex:概括條款跟類推適用完全是不同的東西 03/28 12:36
ennaevolw:虛擬寶物當初立法者根本沒想到,後來才會增訂妨害電腦使 03/29 11:44
ennaevolw:用罪章。至於你說的其他條款,感覺妳在鬼打牆。 03/29 11:45
ennaevolw:依您所舉之例,你是對立法者採取概括立法技術有所疑惑, 03/29 11:45
ennaevolw:概括條款所涉及是解釋上的困難與範圍,類推適用是無中生 03/29 11:46
ennaevolw:有,概括條款是用已生出明確的有(犯罪新態樣),來適用本 03/29 11:48
ennaevolw:本來的不明確的有(概括條款)。而適用過程中就涉及解釋。 03/29 11:49
ennaevolw:這是免去掛一漏萬,造成保護法益目的弱化的立法技術... 03/29 11:49
※ 編輯: ennaevolw 來自: 220.133.159.153 (03/29 11:53)
meblessme:還有 如果禁止類推適用 那過往判例就沒用啦 03/30 06:04
RobertAlexy:樓上的問題癥結在你沒搞懂何謂類推適用 03/30 15:26
Augusta:多找幾本法學緒論對照著看。 03/30 16:08
ennaevolw:判例存在是因為平等原則的三大子原則要求才會產生... 03/30 21:10
kuchibi:221I中"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和強暴、脅迫、恐嚇、 07/29 00:30
kuchibi:、催眠術具有範式相當性的行為始可 07/29 00:32
clarkka:名詞解釋都不清楚 又總想拿自己不清楚的概念舉例 09/02 04:53
clarkka:是有求知慾 但卻要有人陪著慢慢解釋..那些翻翻書不是很快? 09/02 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