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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非法律專業學生的身分,第一次在此貼文,請多指教。 我最近偶然看了一篇「想像競合犯」與「牽連犯」觀念的學位論文, 裡面有提到「禁止重複評價」與「從一重處斷」的關係。 我瞭解「禁止重複評價」是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因, 但這則新聞卻令我產生了疑問: http://sports.espn.go.com/los-angeles/mlb/news/story?id=5622226 去年4/09,一名男子酒駕、撞上一輛乘有四人的轎車後逃逸,造成對方三死一重傷。 今年9/28,陪審團認定被告下列罪名成立、應處無期徒刑或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級謀殺,三罪;酒後駕車,一罪;肇事逃逸,一罪;酒後駕車致人重傷,一罪。 如果照我國現行刑法,以我的認知,應該會從這些罪名著手: 185-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276I,過失致死。 基於「禁止重複評價」的觀念,該案定罪時可能有這情形: 1.只看肇事本身,因只有一個撞擊行為,所以「過失致死」只能算一次; 「過失致重傷」已被吸收,故不能再算。 2.假如法官認為酒駕、肇事、逃逸不是由三個不同意思發動的三個行為, 那就不能同時論以上面所舉的三條罪名。 所以,我猜英美法系沒有「禁止重複評價」的觀念。 這樣的猜測是否正確?推理有無錯誤?都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56.10
RobertAlexy:關鍵字『罪數論』『數罪併罰』『想像競合』 11/04 22:00
Yenfu35:我去找過有這些關鍵字的資料,但標題上的問題還是沒解決。 11/05 00:05
Yenfu35:不知道是我不會找嗎?在此還是感謝RobertAlexy板友。 11/05 00:06
Yenfu35:我會再去看一次相關資料。 11/05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