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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法學緒論的相關書籍,裡面提到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關係,有一些地方我不太懂 想請問大家,所謂的特別法優先適用是什麼意思?一個事件有可能同時 符合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適用條件嗎? 特別法通常是怎麼出現的呢?因為特別法一般在普通法理面可以找到類似的條文 還有哪些法條是特別法跟普通法之間的關係呢? 刑法裡的瀆職罪跟貪污治罪條例算嗎? 以下是我查知識家的結果 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關係: 依特別法與普通法之種類、關係而言可分為1針對適用之人、2針對適用之事項、 3針對適用之時期、4針對適用之地域。 這是我查到的定義,請問這樣的分別有錯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20.152
chihchingho:例如刑法256有處罰製造海洛因,毒品危害防制4也處罰製 01/07 23:00
chihchingho:造海洛因,此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優先於普通法的刑法。 01/07 23:01
chihchingho:特別法是立法者為規範特定人事時地而訂定的法律,普通 01/07 23:04
chihchingho:法適用一般的人事時地。 01/07 23:04
chihchingho:特別法與普通法皆有規定者甚多,例如刑144規定買票, 01/07 23:08
chihchingho:選罷法99也規定買票,此時選罷法規定優先適用,你所說 01/07 23:10
chihchingho:的瀆職罪中121和122也是貪污,此時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01/07 23:11
chihchingho:四類分別是人事時地,這點沒錯,如陸海空軍刑法(人), 01/07 23:14
chihchingho: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時) 01/07 23:23
chihchingho:(PS:已廢止),離島建設條例(地) 01/07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