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aloe:挪威做犯人這麼爽, 進去吃牢飯也不措 59.120.179.172 07/26 15:51
怪不得總覺得,台灣人對於法治根本不重視,
民眾對於自己所討厭的事,總是一股腦兒反對加冷嘲熱諷,
所謂的「法律」也是在於管理別人而非管理自己,
用來處罰破壞秩序的「人」,而非建立起一個「秩序與修正系統」,
人們面對這麼重大的治安問題,只有一個觀念:處罰,
這時,借網友們之前質問廢核的那些人的一句話:然後呢?
「法治」與「刑治」是不同的,
對於獄政的觀念也絕非「哪所監獄的硬體設備比較好」,
多少人會願意用一個「前科」,只為了「到監獄度假村住上幾年」呢?
如果真的有那種人,到底是社會出了問題,還是那人出了問題?
台灣對於犯罪的思維總是「應報」,而非「糾正」,
也因此,那些罪犯一出來還是會繼續成為社會邊緣人.
倘若如此,不如就直接「限制社會邊緣人生小孩」,
或者「乾脆把孤兒或不正常家庭的小孩處理掉」,才是「治本」的方法,
倘若認為,「不正常家庭一樣可以生出正常人」,
那麼請問刑罰的目的是什麼?只是單純的為了處罰那些人?
人們總是以「感情」來評價一件事,
要知道,當對於社會事件,我們總是用道德感情去評價,
只是增加更多的「暴力」、「虛偽」與「欺騙」而已,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國家安定」而非設立「刑罰」,
當外國開始討論「保安處分」的時候,我國竟然還在討論「刑罰」,
似乎認為,監獄越好,人們越會想要進去,如果真是這樣這社會病了!
憑什麼讓這個「精神病患充斥的社會」去審判「精神病患」呢?
刑罰是依附在法律上的,這是為了防止國家動輒傷害人民生命財產,
人民在「遵守法律」的行為本身,就是在保護自己,
難道是因為刑罰「驅使人民不去犯法」嗎?
因為精神病或價值落差而犯法的人,不會因為刑罰越重就越不去犯法,
因為仇恨或一些種族歧視、暴力而犯罪的人,更是法律與刑罰如「穢物」,
譬如,恐部分子難道會擔心刑罰很重?精神病患難道知道自己在幹麻?
生活在「民主時代」的人民,對法律不滿就應該推動修法,
不是中傷法律或司法,甚至踐踏司法的公信與法秩序,
最常聽到的是,「法律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或者「法律都是保護有錢人」,
要知道一場訴訟的結果,一定是有人「敗」有人「勝」,不然就都「敗」,
難道,敗方就每天喊「司法不公」,勝方就可以喊「明察秋毫」?
對於與自己認為一致的判決,無論推論是否有瑕疵就一併接受,
對於與自己認為不一致的判決,無論推論是否有瑕疵就開始否定,
所以,法界的人重視的與人民不同,前者重視因果關係,後者重視結果
法律如同支撐「國家公器」的棟樑,推倒這根棟樑,底下人民就會遭殃,
但是,刑罰卻非棟樑,而是一種迫不得已的糾正手段,
也因此不是所有「目前的犯罪」都應該單純以刑罰約束的,
就好比,「財產犯罪」與「妨害家庭」理應以「民事責任」追究才是,
「公共危險犯罪」則多以「刑罰」規定才是
犯罪與刑罰定的越嚴苛,執法上更有困難,且民眾違反機率更大,
因此,犯罪越嚴苛,人民越容易觸法,
執法上更會保留「空間」但又會傷害法律的公信力!
有人曾提出一個立法與執法的原則:立法從實,執法從嚴,
每每政府行為都依照法定程序,每條法律都經過民主程序且構成要件務實,
譬如,刑法與行政法的條文規定越嚴謹越好,維護公權力的「安定性」,
民事法規的構成要件則越精要且符合習慣為好,以增仲裁私人糾紛的「方便性」,
訴訟法規的條文則應該要「可行」,且要使蒐證或審理過程沒有瑕疵,
讓「敗方」啞口無言,才能夠真正的減少糾紛,釐清責任歸屬,
而非限制「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多少錢」以下的案件不得上訴!
回到挪威那個案件,他到底是「個案」,還是「通案」,
把他殺了就能解決挪威社會「內部」的潛在衝突?
翻開報紙,雖然篇幅很少,但還是可以從報紙上尋找出一些「蛛絲馬跡」,
北歐與西歐的社會內部,正醞釀一種「種族歧視」的情緒,
譬如,挪威面臨伊斯蘭宗教的文化衝突,德國發生與土耳其移民生活上的差異,
以及北歐與西歐開始加劇的「反華」情緒,當然還有很多問題,
台灣很幸運,那些「台獨份子」還不敢以身涉險去「革命」,
但外國層出不窮,美國3K黨、德國納粹等是較為「成功」的案例,
失敗的如這次這個挪威殺人魔!
當然,我們可以說,這只是他脫罪的藉口,
但是如果他只是漫無目的的殺人,那麼與一個瘋子有什麼兩樣?
把他殺了就沒這些問題?還是說與他一樣的人就會害怕刑罰而不去犯罪?
我認為,法治與刑治也著嚴重的不同,前者是民主的基礎,後者則是恐怖的開始!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5.171 (07/26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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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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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5.171
推 RIFF:推「保安處分」 國人應該多思考刑罰的意涵 07/28 06:20
→ RIFF:我提一個觀點: 徒刑其實是一種「隔離」而非「懲罰」;依此 07/28 06:23
→ RIFF:(探究)邏輯:我們應否定「懲罰的價值」 07/28 06:24
→ RIFF:同時,樓主所謂社會化 也很有意思, 可以合併思考 07/28 06:26
→ RIFF::徒刑(隔離)應同時合併執行予以社會化課程;但是 每個人都是 07/28 06:27
→ RIFF:不同的:強迫社會化在人權來說-未必有足夠正當性;我們不預設 07/28 06:28
→ RIFF:每一個囚徒都能夠重適應社會。 所以當社會化失敗, 07/28 06:29
→ RIFF:還需要建構一個隔離小社會 給予囚徒(隔離者)。 07/28 06:30
→ RIFF:隔離小社會應當是自給自足的環境:隔離不是懲罰,不預設 剝奪 07/28 06:32
→ RIFF:隔離者的物質生活、或通訊等等權益。 07/28 06:33
→ RIFF:ps:感嘆一下;人類(台灣人)距離民主人權還真的很遠阿~ 07/28 06:35
推 RIFF:ps:若認同:否定「懲罰的價值」、徒刑其實是「隔離」 則 07/28 06:39
→ RIFF: 徒刑易科罰金 就是狗屁倒灶了 07/28 06:40
推 RIFF:ps:從民主自決來看:不是所有人都信仰人權平等的;可能有人 07/28 06:43
→ RIFF: 完全地信仰弱肉強食叢林法則,其實這種人應當自成一國 07/28 06:43
→ RIFF: 這種人聚成一國,擁有自己的律法與準則--也可以都是好公民 07/28 06:46
→ RIFF: 所以我認為:這種人在平等人權社會不是犯罪與否的問題;而 07/28 06:47
→ RIFF: 是行為準則完全不同的問題:基本上可以看成不同的生物 07/28 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