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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民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事項來看 例如申請駕照 工廠或商店開設許可 商品販售許可證等等 看起來是人民必須負擔舉證的責任 向政府主管對證明自己夠資格取得 政府許可做某些特定事項 但是這些個特定是項不都是人民權利嗎 法學方面有怎樣的理論 去討論這種把舉證責任加諸在人民上的正當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31.84
Augusta:關鍵字:盧梭的普遍意志、德國的國家學、傅柯的國家理性。 09/12 22:53
AndrewPublic:行政法的關係比較少談舉正...還是直接看法律怎麼規定 09/22 01:57
AndrewPublic:給付行政的要件,至於要件設計的合不合理是立法者的問 09/22 01:58
AndrewPublic:題。會牽扯到舉正應該是處分有爭議要上法院時的事 09/22 01:58
AndrewPublic:問Augusta:你說的國家理性原文是...? 09/22 02:04
Augusta:ratio status, Rasion d'Etat, reason of state。 09/22 20:23
Augusta:其實馬基維里就在談了,google應該也可以找到不少人的研究 09/2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