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drewPublic:的確很難區分,某種程度來說,任何國家公權力的管制都 09/24 12:20
→ AndrewPublic:侵害人性尊嚴(怎麼說你都還可以找到一般行動自由)。 09/24 12:21
→ AndrewPublic:不過我所窩的比較像是人性尊嚴底下的客體理論,我認為 09/24 12:21
→ AndrewPublic:兵役或身體刑畢竟都還是把拘束自由的人當人在管理,但 09/24 12:22
→ AndrewPublic:身體上的虐待很難不說是把人當作東西在處理,尤其當你 09/24 12:22
→ AndrewPublic:的目地就真的只是施加痛苦(因為覺得這個痛苦可以讓被 09/24 12:23
→ AndrewPublic:害人快樂),自由刑至少在理論上,是為了教育兒不是應報 09/24 12:24
→ AndrewPublic:◎第三行推文的身體刑錯了,應該是自由刑 09/24 12:25
就我的想法 是來自經濟學的對價平衡
要讓行為人付出應有的代價 讓受害人得到應得的補償
讓犯罪行為人感受到痛苦是相對應他犯罪行為的懲罰
犯罪行為人造成的傷害 = 讓犯罪行為人受到的痛苦
因為犯罪行為"人"可以感受到痛苦
若是受害者會有快樂 那是附加的
受害人所受的傷害 = 獲得無辜受害保險金
要幫全民投保無辜受害保險 讓無辜受害人可得到保險金的賠償
要把主觀感受量化成金額其實很難...反正只是理論性的討論
當兵時一個口令一個動作....是把人當成機器人吧><"
更不要說一些軍中的霸凌 極端特例:江國慶
你說的客體理論比較白話的說法應該是不能把人"物化"
常見的選美 展場SG 賣淫女子 就是把人"物化"
這點我真的很不能理解 到底甚麼是物化的標準
泊車小弟 出賣身體幫客戶停車 不是物化
電梯小姐 出賣身體幫客戶按電梯 不是物化
爆肝工程師 會過勞死...命都沒了 不是物化
酒店小姐 出賣身體幫客戶得到身(肉體快感)心(覺得愉快)的滿足
婦團:這是物化女性^&*^()(*)_*()_*&&%
依法理 完全不知道標準在哪裡@@
※ 編輯: massacre 來自: 111.248.73.6 (09/24 13:17)
推 RIFF:我的物化觀點:1.缺乏創造力需求的工作 2.以色誘人 09/25 00:16
→ RIFF:3.對人體的分割收買(買腎 09/25 00:17
第三點是很明確 器官買賣 應該是違法的
第一點...感覺有一堆庶務性質的工作都是
像我舉的泊車小弟跟電梯小姐也是
第二點...也是很難界定 除了性工作者很明確
正妹業務員推銷的保險
正妹業務員推銷的筆電 更不要說一堆展場SG
最近很紅的事業線
色誘的界線很模糊
※ 編輯: massacre 來自: 111.248.73.6 (09/25 01:02)
推 islandrose:作業員也要被你物化 真可憐 04/18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