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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1EdDX79u ] 作者: stevegreat08 (暴君) 看板: politics 標題: [討論] 自由刑與勞動刑的改革 時間: Tue Oct 18 09:37:07 2011 台灣刑罰目前依照刑法規定,分為主刑與從刑, 而主刑(刑法第33條)由重至輕,分別有: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四、拘役 五、罰金 從刑(刑法第34條)有: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另有「易服勞役」與「保安處分」等 我現在想討論的是,有關「拘役」與「自由刑(有期與無期徒刑)」: 拘役,依照刑法規定,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最長可增加至一百二十日, 就分類上,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相比,屬於「短期自由刑」 其刑罰對象在於那些最較輕的罪行或罪責,而判決執行的, 但依各國狀況,往往執行不彰,尤其是當拘役是在看守所或監獄執行的話 也因此漸漸衍生出「在家或附近警局執行」或「廢除改以罰金」的趨勢, 尤以前者,我認為最適合台灣可以深入探討 先丟幾個問題: 第一、短期自由刑的成本如何? 第二、依照罪刑輕重不同是否可以將犯人加以區別,防止染上其他惡習? 第三、是否可以達到當初建立與判刑的目的與效果? 就第一點而言,監獄有其「固定成本」,因此可以攤掉「變動成本」, 但是,就第二點與第三點而言,短期自由刑是否有其必要? 再就幾面探討: 其一、這是個老問題,也就是很難區別犯人,因此可能染上更多惡習 其二、由於判拘役的都是輕罪,或許可以改成在家服刑,或者在附近服刑好些呢? 其三、美國某些州開始試行「平時依然上班,但週末回到家中或附近警局服刑」, 如此可以降低監獄人數,也可以避免發生一些常見的自由刑問題 其四、受行人是否可以任意選擇罰金或拘役其一呢?又或者可以直接改為「懲役」? 所謂的「懲役」,其實就是日本「社會勞役」的說法, 換言之,將「拘役」改為「懲役」,是否可以降低成本呢? 而且根據研究,讓受刑人參與勞動服務社會,也更容易重新「回歸社會」, 自由刑本身是處罰,但釋放後對受刑人是另一種處罰, 如對家人的影響,及對受刑人本身都是雙重傷害,且可能會造成社會負擔, 自由刑的目的是在「重新社會化」,如果「無法回歸社會」,那麼就無需存在了 日本的懲役接近我們刑法中的「徒刑有附加勞役」那樣, 我的想法是,如果「勞動刑」的概念可普遍些,甚至不要讓人民去選, 會不會反而可能改變整個社會風氣與對受刑人的觀感,而受刑人本身更能贖罪呢? 簡言之,將勞動刑變成一種能夠「向社會贖罪」的正式刑罰, 既可達到類似拘役的目的,可減緩監獄密度,也可以促進回歸社會 總之,就現行法上, 我主張,將主刑改為: 一、死刑(這邊我保留「終身監禁」與「繼續執行死刑」) 二、自由刑,少則180天,多則六十年,出獄後可繼續執行保安處分 三、勞動刑,少則3天,多則四十年,可與自由刑結合 四、罰金刑 罰金刑可改服勞動刑或自由刑, 則一天折抵不得超過3000元,而合併執行不得超過各易刑的最上限, 但勞動刑是否易科罰金,應由法官決定而非犯人, 如此一來,應可杜絕一些重大經濟罪犯以往在罰金易服勞役時的「窘境」, 以上,就是我大概的想法 -- 心非菩提樹,心非明鏡台, 何必勤拂拭,難免惹塵埃                    -----暴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217.44
hamping:勞動刑必須是要很苦的刑,例如送進深山內 27.242.239.82 10/18 13:36
hamping:或是做人家所不喜歡做的工作, 27.242.239.82 10/18 13:36
hamping:要是很輕鬆的打掃工作, 恐 背離社會期待 27.242.239.82 10/18 13:37
hamping:以前就有流放一刑,只是台灣沒地方放 27.242.239.82 10/18 13:38
stevegreat08:不要認為刑就一定要多痛苦或幹麻,111.249.144.174 10/18 15:44
stevegreat08:因為很多罰金刑事實上對受刑人而言,111.249.144.174 10/18 15:44
stevegreat08:無法造成太大的痛苦,但又不能全充公111.249.144.174 10/18 15:45
對於下面r大的回文,我上面敘述有些地方需要修改, 為防止編輯更亂,針對r大指出的錯誤與我自己想談的部分提出來說: 一、更正懲役與有期徒刑的比較部分: 有期徒刑,就刑事訴訟法上,本就有令服勞役之規定, 而日本刑法的懲役與禁錮,就類似我國有期徒刑,只是後者是免除勞役, 我上面文章說「有期徒刑附加勞役」,是我之前筆記可能理解錯誤, 在此深感抱歉,謝謝r大糾正 二、就為何增加勞動刑的部分: 我認為,現代刑罰的目的不只是「透過痛苦懲罰」, 而應該「減少傷害擴大」,因此才免除了肉刑與鞭刑的規定, 其實受刑人真正最大的痛苦,往往不是受刑期間而是「出獄後」, 試問,一般而言,受刑人結束服刑後,往往會因為前科而受到非議與工作困難, 而其家人又會因為其犯罪的原因,也受到一度程度的傷害,這是不合理的! 因此主張「勞動刑」,透過社會服務的「刑罰化」而加速其「再社會化」 三、就勞動刑與罰金刑之間的抵換: 該抵換的主導權應在法官,而非檢察官或受刑人, 再者,就某些經濟犯罪上,光是罰金刑或徒刑不足以「贖罪」, 而應該讓其服社會勞動,讓其能夠透過勞動來反省自己並服務社會, 比單純的有期徒刑會好一些,但這裡指的勞動刑並非勞役或要求其作苦工, 而是作一些具有社會性的工作,譬如服務老人、服務弱勢團體等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44.174 (10/18 19:4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tevegreat08 (111.249.146.109), 時間: 10/21/2011 03: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