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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575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網絡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被侵權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不能提供被告真實身份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實際, 告知其可以電子證據中標記的IP地址或者網絡名稱作為(預設)被告。 ==================================== 在這一點上,對岸是最先進的嗎? 如果我國法院對以PTT的ID為被告的民事起訴書, 以民事訴訟法第116條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為由而裁定駁回, 此舉是否有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之虞而有釋憲空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5.189